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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食品製造工廠應設置專任衛生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衛生管理人員)。 前項衛生管理人員應於工廠實際執行本法第八條第四項所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或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工作。

  2. 衛生管理人員於食品工廠中擔負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及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之擬定、執行與監督,以及其他有關食品衛生管理及員工教育訓練工作,負責為產品衛生安全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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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Q1: 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為何? A1: 依食安法第11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 應置衛生管理人員。

  5. 第三條 食品製造工廠應設置專任衛生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衛生管理人員)。 前項衛生管理人員應於工廠實際執行本法第八條第四項所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6. 第三條 食品製造工廠應設置專任衛生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衛生管理人員)。 前項衛生管理人員應於工廠實際執行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7. 應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及規模. 一、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一項。 二、應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為: ( 一)乳品製造業。 ( 二)罐頭食品製造業。 ( 三)冷凍食品製造業。 ( 四)即食餐食業。 ( 五)特殊營養食品製造業。 ( 六)食品添加物製造業。 ( 七)水產食品業。 ( 八)肉類加工食品業。 ( 九)健康食品製造業。 ( 十)其他食品製造業。 前項食品製造工廠之類別及產品業別分類之認定,依食品衛生相關法規之規定、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及經濟部工業產品分類認定。 三、前點第一項第十款應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其規模及實施日期如下: ( 一)資本額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實施。

  8. 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 第二條. 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食品製造工廠,係指具有食品工廠登記證之食品製. 第三條. 造業者。. 食品製造工廠應設置專任衛生管理人員(以下簡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