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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飲料類衛生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於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由衛生福利部以部授食字第一O 二一三五O一四六號令發布修正,規範飲料之原料水水質之飲用標準、咖啡因標示及限量規定、重金屬及微生物限量。
www.fda.gov.tw/tc/includes/GetFile.ashx?id=f63701463349232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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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食品衛生標準.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及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食品衛生,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符合本標準。 販賣之食品,應具正常且合理可接受之性狀、風味及色澤,不得有因衛生不良、品質不佳或製程品管不當所導致之變色、異常氣味或風味、異常之凝結或沉澱、污染、肉眼可見霉斑、異物或蟲體、寄生蟲等情形。 食品中之重金屬、真菌毒素、其他污染物質及毒素,除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之規定。 一般食品之微生物限量如下: 第. 食品用水之規定: 一、食用冰塊、飲料、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之原料水,應符合環境主管機關所訂「飲用水水質標準」之規定。 二、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之溴酸鹽含量應為0.01 mg/L以下。
廢 飲料類微生物衛生標準 EN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本標準之訂定,重新將食品區分為七大類,並參採國際管理趨勢,將部分食品類別之規定納入採樣計畫、增訂部分指標性病原菌,以取代傳統之衛生指標菌,將使有關監測之結果更具風險代表性。 衛福部強調,由於微生物之動態消長與製造及販賣場所衛生狀況有直接關係,故食品業者仍應以強化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GHP)及危害分析與重要管制點 (HACCP)制度等之自主管理為優先,自源頭排除可能造成微生物污染之風險,提高管理效能;衛生標準則是驗證管理成效及提供衛生機關查核之依據。 為使標準更符合國際管理趨勢,衛福部仍將持續參考國內外相關科學研究資訊及最新管理規範,滾動修正有關規定,以維護食品衛生安全。 附件下載. (公告條文)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pdf. 逐條說明-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pdf. 發布令.pdf.
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 附. 表. 1.乳及乳製品類. 食品品項. 微生物及其毒素、 代謝產物. 採樣. 計畫. 限量. n. c. m. M. 1.1. 鮮乳、調味乳及乳飲品. 1.2. 乳粉、調製乳粉及供為食沙門氏菌. 品加工原料之乳清粉. 1.3. 發酵乳. 1.4. 本表第. 1.6. 品以外之煉乳. 腸桿菌科. 5. 0. 10 CFU/mL (g) 5. 0. 陰性. 單核球增多性李斯. 特菌. 5. 0. 陰性. 項所列罐頭食金黃色葡萄球菌腸. 毒素. 5.
飲料類微生物衛生標準.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微生物限量: 第三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 條 一 第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條 二 第 生食用食品係指經清洗、去皮等調理過程處理後可立即供食之食品。 條 三 第 生食用食品之性狀應具原有之良好風味及色澤,不得有腐敗、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或含有異物、寄生蟲。 條 四 第 生食用食品之微生物限量如下: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飲料類之原料水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有容器或包裝之液態飲料,其咖啡因含量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一、咖啡飲料:標示低咖啡因者,其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2 mg/100 mL (20 ppm)。 二、茶及可可飲料: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50 mg/100 mL (500 ppm)。 標示低咖啡因者,其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2 mg/100 mL (20 ppm)。 三、茶、咖啡及可可以外之飲料:若含咖啡因,其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32 mg/100 mL (320 ppm)。 重金屬最大容許量: 微生物限量: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飲料類微生物衛生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 之。 第 二 條 微生物限量: 生菌數 (cfu/mL) 大腸桿菌群 (MPN/mL) 大腸桿菌 (MPN/mL) 沙門氏菌 一、含有碳酸之飲料:包 括汽水、可樂及其他 添加碳酸之飲料。 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