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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管理機關:指經管首長宿舍之各機關。 (二)出借機關:指出借首長宿舍予借用人之機關。 (三)承德首長宿舍:指國產署經管位於臺北市承德路,專供中央 機關、學校借用作為首長宿舍之國有房地。 (四)借用機關:指向國產署借用承德

  2. 中央機關建置首長宿舍,應優先調配經管之公有宿舍;未能調配時,得向國產署申請借用承德首長宿舍,或申請撥用公有房舍建置之。 二級機關無前項宿舍可供首長借用時,得敘明理由及經費來源等,專案報請行政院核准租賃房舍作為首長宿舍;其每平方公尺月租金,以調查當地房租每平方公尺月租金前四分之一高之平均單價為限。 首長宿舍之一次性裝潢費用,每平方公尺不得逾新臺幣九千元。 第4點. 二級機關提供首長借用之首長宿舍,室內使用面積最高以一百五十平方公尺為限。 二級機關提供副首長借用之首長宿舍,及三級機關、學校之首長宿舍,室內使用面積最高以一百十五平方公尺為限。 前二項之室內使用面積,指登記主建物面積(以整數計,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不含附屬建物面積。

  3. 符合借用首長宿舍條件者,以雙方所得借用首長宿舍間之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者為 限,始得分別借用首長宿舍;僅一方為首長且借用首長宿舍者,另一方得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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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購置、 分配、管理等事項,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以下簡稱人事局)為主管機關;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住福會) 為承辦機關。. 二、 首長宿舍之規劃、 興建、一、修正現行規定並列為修正規定第一項, 說明如下: (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組織法自一百 ...

  6. 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為建立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中央機關首長宿舍之督導、調配、管理法令之研擬、訂定等事項,以. 財政部為主管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 ...

  7. 市有首長宿舍,除市長及副市長優先配住外,其餘首長(含配偶)以 在本市、新北市板橋、新莊、三重、蘆洲、永和、中和、新店、深坑 、汐止行政區無自有房屋者始得申請,租賃首長宿舍亦同。

  8. 臺北市政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 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統籌首長宿舍之分配、管理,以安定首長生活,增進行政效率,特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首長宿舍分類如下: ( 一) 市有首長宿舍:指以本市市有房地建置之首長宿舍。. ( 二)租賃首長宿舍:指市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