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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網站資訊. 功能導覽. 相關連結. 常見問題. 中華民國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版權所有. 本地址: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二段332巷63號13樓 (D棟) 聯絡電話:02-82585277 統一編號:82200619 E-mail:toa.optometrist@gmail.com.

  3. 直轄市、縣(市)驗光師公會,由該轄區域內驗光師二十一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未滿二十一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第 30 條 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設立,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驗光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4. 2024年6月22日 · 驗光生公會,其組織準用本章驗光師公會之規定。驗光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

  5. 2022年3月6日 · 花蓮縣驗光師公會 本會地址: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二段332巷63號13樓(D棟) 聯絡電話:02-82585277 統一編號:82200619 E-mail:toa.optometrist@gmail.com

    • 第一章 總 則
    • 第二章 執 業
    • 第三章 開 業
    • 第四章 公 會
    • 第五章 罰 則
    • 第六章 附 則

    第 一 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驗光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驗師證書者,得充驗光師。 中華民國國民經驗光生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驗光生證書者,得充驗光生。 本法所稱之驗光人員,指前二項之驗光師及驗光生。 第 二 條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驗光或視光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驗光師考試。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醫事職業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高級醫事職業以上學校醫用光學技術、驗光、或視光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驗光生考試。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四 條 請領驗光人員證書,應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

    第 七 條 驗光人員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驗光人員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一定時數之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與前項執業執照更新、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八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照者,廢止之: 一、經廢止驗光人員證書。 二、經廢止驗光人員執業執照未滿一年。 三、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主管機關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為認定時,應委請相關專科醫師鑑定。 第 九 條 驗光人員執業以一處...

    第十五條 驗光所之設立,應以驗光人員為申請人,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 前項申請設立驗光所之驗光師,以在第九條所定之機構執行業務二年以上者為限;申請設立驗光所之驗光生,以在第九條所定之機構執行業務五年以上者為限。 前項執行業務年資之採計,以領有驗光人員證書並依法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者為限。但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執行業務者,其實際服務年資得併予採計。 驗光所之名稱使用、變更,應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 非驗光所,不得使用驗光所或類似之名稱。 驗光所之名稱使用與變更、申請條件、程序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規定認可之機構,設有驗光業務之單位或部門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十六條 驗光...

    第二十六條 驗光師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十七條 驗光師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第二十八條 驗光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 第二十九條 直轄市、縣(市)驗光師公會,由該轄區域內驗光師二十一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未滿二十一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第三十條 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設立,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驗光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第三十一條 驗光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 一、縣(市)驗光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一人。 二、直轄市...

    第四十一條 驗光人員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驗光人員證書。 第四十二條 驗光所容留未具驗光人員資格人員,擅自執行驗光人員業務者,廢止其開業執照。 第四十三條 不具驗光人員資格,擅自執行驗光業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在醫師、驗光師指導下實習之相關醫學、驗光或視光系、科學生或自取得學位日起五年內之畢業生。 二、視力表量測或護理人員於醫師指示下為之。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未領有驗光人員證書,使用驗光人員名稱。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非驗光所,使用驗光所或類似名稱。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非驗光所,為驗光廣告。 四、違反第二十...

    第五十五條 外國人及華僑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驗光人員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驗光人員證書之外國人及華僑,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依法經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驗光人員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驗光師公會或驗光生公會章程。 第五十六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三年,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驗光師特種考試。 具下列資格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驗光生特種考試: 一、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三年,並具高中、高職以上學校畢業資格。 二、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六年以上,並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相關團體辦理之繼續教育達一百六十小時以上。 前二項特種考試,以本法公布...

  6. 本會沿革. 中華民國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版權所有. 本地址: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二段332巷63號13樓 (D棟) 聯絡電話:02-82585277 統一編號:82200619 E-mail:toa.optometrist@gmail.com.

  7. 直轄市、縣(市)驗光師公會,由該轄區域內驗光師二十一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未滿二十一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第三十條 (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發起組織之要件)

  1. 驗光師公會如何組織?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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