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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依 家事事件法第23條 規定,須經法院調解的家事事件。 (2)聲請法院調解的家事事件。 法院收狀後,由法院調解行政團隊審查。 (1)不能調解或沒有調解成立可能者,直接進行法院審理。 (2)當事提出文件齊備,且非屬監護 (輔助)宣告、死亡宣告等不能調解事件者,進行調解。 進行調解程序。 (1)家事調查官協助法院進行程序。 (2)當事人如有社工陪同、通譯等需求,可向法院提出聲請。
      www.judicial.gov.tw/tw/cp-102-4890-f20f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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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少年調查官調查法院審理結果各種保護處分執行內容之比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業務簡介-少年專區-少年法庭簡介-少年事件實務處理流程 搜尋:

  3. 常見的家事事件. 地方政府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 為協助在法院有離婚、監護權等家事事件的當事人和未成年子女,提供陪同出庭、心理支持、親職教育輔導、法律諮詢和連結相關福利資源等多元福利服務,各地方政府在轄區內地方法院設置之社會福利資源窗口。 地方政府駐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了擴大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服務觸角,結合專業民間團體在地方法院成立的家庭暴力事件服務窗口,經個案評估後,提供法律諮詢、資源諮詢及轉介、出庭服務、心理支持等協助;服務對象主要以家庭暴力之被害人及其關係人為主。 家事事件之程序. CASE 01. 全體繼承人對於分割方案各有堅持,無法達成共識,故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遺產。

  4. 如何聯絡 / 到達本院. 院所地址:家事庭大樓 (811514)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 [地圖圖示] 少年庭大樓 (811513)高雄市楠梓區興楠路182號 [地圖圖示] 大眾運輸 [資訊] 院所電話:07-3573511. 院所傳真:07-3573626. 檢舉電話:07-3573601. 資料開放宣告. 隱私權宣告.

  5.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的家事調解制度. *羅培毓. 壹、前言. 家事紛爭係具一定親屬關係之人,因共同生活、血緣認領、親情倫理、收養繼承等,所產生之具有相當私密性的紛爭,因為夾雜家庭親屬間愛恨情仇,因此「非理性」的、複雜的情感糾葛往往成為當事人間最在意的部分。 但是強調嚴格調查證據、論斷事實存在與價值對錯之理性且剛性的司法裁判程序,往往無法順利解決當事人家庭事務上的糾紛,更可能因為訴訟過程中為求取形式上勝訴的攻防策略,而造成夫妻間更深的裂痕、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間更大的誤解,甚至進而影響弱勢者之權益。 (例如:未成年子女因父母離婚或酌定親權訴訟而被迫選邊站,影響其順利與未同住方會面交往之權利;年長雙親因子女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訴訟而被迫為其中一方說話,影響其與其他子女相處或受扶養之權利。

  6. 2024年10月4日 · 如果是少年保護事件,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少年法庭(院)審理後會決定是不是要交付「保護處分」;如果是少年刑事案件,原則上會以一般刑罰處罰,除非法官認為個案「其情可憫」判處免刑,才會以保護處分處理

  7. 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處理。 處理家事事件的法官、程序監理人、家事調解委員等人員,要具有性 別平權意識、瞭解權控議題、多元文化,以及處理家事事件相 關知識等專業素養( 家事事件法第 2 條、第 8 條、第 16 條、第 32 條 )。

  8. 少年及家事法院以具備專業背景的法官為核心,配置各種專業人員,如: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等等,並結合社工、輔導、精神醫學等領域的專家,再加上行政部門及社會資源的運用,希望能全方面處理少年非行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