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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統帥權 (德語: Oberbefehl [註 1] ;英語: supreme command )又譯為 最高指揮權 ,指統帥 武裝部隊 者具有的最高、全權指揮權限。 盛行於19世紀末至20世紀前半 德國 公法 學上解釋成 國家元首 指揮軍隊的權力,涉及軍政、軍令(military administration and command)體系之分野。 概要 [ 編輯] 當時 德國 公法學通說:元首發布軍事命令(軍令)統率軍隊乃指揮權,不需法律授權,也不受國會監督;軍事行政(軍政)屬統治行為、依法行政,接受國會的監督。 台灣 、過去的 日本 在 普魯士 軍制影響下採納統帥權理論,尤其前者落實於法律條文中。

  2. 統帥權 (德語: Oberbefehl [註 1] ;英語: supreme command )又譯為 最高指揮權 ,指統帥 武装部隊 者具有的最高、全權指揮權限。 盛行於19世紀末至20世紀前半 德國 公法 學上解釋成 國家元首 指揮軍隊的權力,涉及軍政、軍令(military administration and command)體系之分野。 概要. 當時 德國 公法學通說:元首發布軍事命令(軍令)統率軍隊乃指揮權,不需法律授權,也不受國會監督;軍事行政(軍政)屬統治行為、依法行政,接受國會的監督。 台灣 、過去的 日本 在 普魯士 軍制影響下採納統帥權理論,尤其前者落實於法律條文中。

  3. 統帥權德語: Oberbefehl [註 1];英語: supreme command )又譯為最高指揮權,指統帥武装部隊者具有的最高、全權指揮權限。 盛行於19世紀末至20世紀前半 德國 公法 學上解釋成 國家元首 指揮軍隊的權力,涉及軍政、軍令(military administration and command)體系之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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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台灣. 中國. 緬甸國防軍. 88學生軍. 克倫民族解放軍. 參考文獻. 參見. 軍權 ,又稱「 統帥權 」,通常指指揮 軍隊 作戰的 權力 ,也被稱為 兵權 。 各軍軍權 [ 編輯] 美國 [ 編輯] 美國已經 軍隊國家化 。 美國憲法 規定, 美國總統 為美軍最高統帥。 根據 戈德華特-尼科爾斯法案 ,美國總統通過 美國國防部長 直接指揮各聯合作戰司令部。 朝鮮 [ 編輯] 朝鮮武裝力量最高司令官 為朝鮮武裝力量最高統帥,通常由 朝鮮勞動黨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長 兼任。 1950年 朝鮮戰爭 爆發後, 朝鮮勞動黨最高領導人 一直兼任朝鮮武裝力量最高統帥。 韓國 [ 編輯] 韓國實行三軍聯合體制, 韓國總統 是韓國軍隊最高統帥, 韓國國防部 是韓國總統統率下的最高軍事行政機構。

  6. 统帅权 (德语: Oberbefehl [注 1] ;英语: supreme command )又译为 最高指挥权 ,指统帅 武装部队 者具有的最高、全权指挥权限。 盛行于19世纪末至20世纪前半 德国 公法 学上解释成 国家元首 指挥军队的权力,涉及军政、军令(military administration and command)体系之分野。 概要 [ 编辑] 当时 德国 公法学通说:元首发布军事命令(军令)统率军队乃指挥权,不需法律授权,也不受国会监督;军事行政(军政)属统治行为、依法行政,接受国会的监督。 中华民国 、过去的 日本 在 普鲁士 军制影响下采纳统帅权理论,尤其前者落实于法律条文中。

  7. 如居最高指揮權限職位,則可稱為 統帥 (舊稱「 大元帥 」)。 類似有 中國人民解放軍 總司令(此職已撤銷,只有 朱德 一人曾擔任)之類的,總司令可分為:一個國家軍隊的最高指揮官性質的總司令;陸軍總司令、海軍總司令、空軍總司令等以軍兵種區分最高指揮官性質的總司令; 國民革命軍第十八集團軍 總司令等戰役單位部隊指揮官性質的總司令。 由國家元首行使指揮權的國家 [ 編輯] 由非國家元首行使指揮權或其他情況的國家 [ 編輯] 中華民國的總司令 [ 編輯] 國民革命軍總司令部 :1926年7月7日開始北伐時 廣州國民政府 公布《國民革命軍總司令部組織大綱》,設立的最高軍事指揮機構。 總司令 蔣介石 。 下轄司令部及總政治部。

  8. 2024年3月16日 · 職權. 依據《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 國防法 》規定,中華民國總統為中華民國之 國家元首 ,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中華民國總統同時也是 三軍統帥行使統帥權統率全國 陸 、 海 、 空軍 ,並得依《憲法》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 宣戰 、 媾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