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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世界遺產委員會 由21個 [1] 簽訂並批准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的締約國組成負責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落實包括確立哪些地點可以列入 世界遺產審議來自締約國要求世界遺產基金的援助和資金運用 [2] 。 截至2023年公約共有195個締約國委員會成員任期四年由締約國大會選舉產生。 [3] 會議 [ 編輯] 成員 [ 編輯] 參考文獻 [ 編輯] ^ States Parties. [2013-04-10]. (原始內容 存檔 於2019-08-30). ^ 存档副本. [2013-04-10]. (原始內容 存檔 於2016-08-27). ^ The World Heritage Committee.

  2. 世界遺產委員會 由21個 [1] 簽訂並批准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的締約國組成負責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落實包括確立哪些地點可以列入 世界遺產審議來自締約國要求世界遺產基金的援助和資金運用 [2] 。. 截至2023年 ,公約 ...

    • 歷史沿革
    • 相關組織與世界遺產基金
    • 世界遺產登錄
    • 世界遺產統計
    • 相關議題
    • 外部連結

    文化遺產的保護

    文化遺產的概念最早起源於18世紀啟蒙運動時期,在旅遊業興起後,對於保留文化遺產的意願更加濃厚。 國際上保護文化遺產的運動一說起源於《1907年海牙公約》,該公約禁止在戰爭期間損壞紀念碑與文化設施,1922年國際聯盟成立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前身國際智力合作委員會(英語: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n Intellectual Cooperation)(ICIC),促進研究人員、科學家、藝術家與其他知識分子之間的文化與知識交流,而後1935年的《洛里奇協定》與1943年的《雅典憲章》強調保護文化遺產的重要性。:2-5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於1945年成立時,其章程中包含「保存和保護世界的遺產[註 4]書籍、藝術作品和歷史和科學古蹟」,它還規定向有關國家推薦必要的國際條約。UNESCO於1951年成立「國際古蹟、藝術和歷史遺產及考古發掘委員會」,根據該委員會的建議,1959年於UNESCO大會上通過設立「國際文化遺產保護與修復研究中心(英語: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the Study of the Preservation a...

    自然遺產的保護

    1735年拿坡里王國制定了保護自然區域的法律,當時很多自然保護區成立的目的為供皇室狩獵用,拿坡里政府設立的自然保護區已較接近今日的概念,而不像當時常見供皇室狩獵用的保護區。 1872年美國成立世界第一個國家公園黃石國家公園,之後1879年澳大利亞成立皇家國家公園;1890年,美國環保運動先驅約翰·繆爾在《Centruy》雜誌發表的兩篇文章,促成優勝美地國家公園的設立。之後在接下來的幾十年裡,國家公園的想法傳播到了世界各地。 1948年,國際自然保護聯盟(IUCN)於法國成立,致力於尋找當前迫切的環境與發展問題的實用解決方式。在世界遺產構想發展之初,自然遺產部分即邀請IUCN作為諮詢顧問。

    《世界遺產公約》的制定

    1965年,美國舉行白宮會議(英語:White House conference),倡議將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聯合保護,呼籲設立「世界遺產信託基金」,以保護世界上珍貴的自然風景區和歷史遺跡,供全世界各地的民眾、未來的子孫使用。IUCN在1968年也提出了類似的建議,並於1972年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舉行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中提交討論。 1972年11月16日,在巴黎舉行的第十七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該公約在獲得20個批准書後生效,其於1975年12月17日達成。截至2023年(2023-Missing required parameter 1=month!)[update],已有195個締約國批准,其中包括191個聯合國成員國,2個聯合國觀察員國(教廷、巴勒斯坦國),2個紐西蘭聯繫邦(庫克群島、紐埃)。尚有2個聯合國成員國尚未批准該公約:列支敦斯登、諾魯。 1976年11月,世界遺產公約第一次締約方大會召開,此會議每兩年召開一次,以選出世界遺產委員會的成員國,並確認每個締約國需要向世界遺產基金捐款的金額:53。第一次締約方大會選舉了第一屆世界遺...

    世界遺產委員會

    世界遺產委員會的職責為根據《世界遺產公約》,審查成員國提交的報告,決定可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和「瀕危世界遺產名錄」的項目;分配世界遺產基金,對締約國的遺產保護與修護工作給予財政援助。 世界遺產委員會由批准《世界遺產公約》的締約國中選出21名代表組成。根據《世界遺產公約》規定,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6年,但目前各締約國均自願將其任期限制為4年,以便讓其他締約國有機會參與委員會,已成為慣例。委員會中選舉7名世界遺產委員會主席團,其中包括1名主席、5名副主席、1名報告員,主席團負責世界遺產委員會的協調工作,包括決定開會日期、會議的主持等。 世界遺產委員會敦請相關組織協助,以提供世界遺產委員會專業意見。包括國際文物保護與修復研究中心(英語: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the Study of the Preservation and Restoration of Cultural Property)(ICCROM)、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ICOMOS)和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 世界遺產委員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但近兩屆均因外在因素導致會議推遲。第44屆...

    世界遺產中心

    世界遺產中心(英語:World Heritage Centre)成立於1992年,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轄下組織,負責世界遺產的各項相關事務,其位於法國巴黎豐特努瓦廣場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樓內。世界遺產中心負責辦理世界遺產委員會及其主席團的年度會議、向締約國提供關於準備遺址提名的建議、世界遺產基金的管理、組織當世界遺產受到威脅時的緊急行動、更新世界遺產名錄和資料庫、開發教材以提高各界對遺產保護必要性的認識等。

    世界遺產基金

    世界遺產基金根據《世界遺產公約》第15條,於1977年成立,以作為世界遺產中心運作、世界遺產審查、專家諮詢、教育宣導材料、活動舉辦,以及緊急援助活動的經費。世界遺產基金在2024—2025兩年期的經費為580萬美元,另外還有40萬美元用於向處於緊急危險(例如由於火災、洪水或戰爭)的場所提供緊急援助。 世界遺產基金的主要來源為根據《世界遺產公約》第16.1條,世界遺產中心定期向締約國收取分攤費用。另外世界遺產基金也接受個人與組織指定特定用途、或是不指定用途的捐贈。

    各締約國需要首先對該國有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列出一份詳細的目錄,稱為預備名單,原則上沒有列入預備名單的遺產不能申報。之後,該國可以從預備名單中提名,世界遺產中心會對於如何準備提名表提供建議和協助。提交世界遺產中心的提名表先由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ICOMOS)和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獨立審核,評估報告送到世界遺產委員會。委員會每年開會討論是否將提名遺產「入選」至《世界遺產名錄》。委員會有時作出「補充資訊」、「退回重報」結論並要求會員國提供更多信息,或者決議「無法入選」。「無法入選」提名項目除非有新科學事證,否則不得再次申請。

    世界遺產委員會將世界劃分為五個地理區域,分別為:阿拉伯國家、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區、非洲、亞洲和太平洋地區、歐洲和北美地區。下表為五個地理區域截至2023年(2023-Missing required parameter 1=month!)[update]的統計數據: 截至2023年(2023-Missing required parameter 1=month!)[update],各國擁有世界遺產數量前十名依序為:義大利(59);中華人民共和國(57);德國(52);法國(52);西班牙(50);印度(42);墨西哥(英語:List of World Heritage Sites in Mexico)(35);英國(33);俄羅斯(31);伊朗(27)。

    登錄國的不平衡

    部分締約國擁有大量的世界遺產,但是仍有27個締約國沒有任何世界遺產(日語:世界遺産を保有していない国の一覧)。日本歷史學家羽田正表示,西亞地區世界遺產嚴重欠缺,其根源為現今文化財產保護的機制源至於歐洲,對西亞來說是一個新的概念,世界遺產的制度設計太偏向西方中心主義:197-204。 在2000年以前,世界遺產委員會由少數締約國主導,有10個締約國曾經三度擔任委員會成員國,特別是義大利被點名利用其長期在委員會,大量提名該國地點成為世界遺產。針對這個問題,後來《世界遺產公約工作指南》修正為,委員會成員國應「自願」將任期由6年縮短至4年,委員會中成員國最低配額為非洲4席;亞洲和太平洋地區3席;歐洲和北美地區、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區、阿拉伯國家各2席(最低配額合計13席,總席次為21席):139-140。 對於部分經濟不發達的小國,登錄世界遺產為該國的大事,希望能帶動旅遊觀光,例如聖露西亞積極推動皮通山成為世界遺產。部分人士認為世界遺產的登錄應該優先考慮尚未有世界遺產的締約國,部分則認為世界遺產登錄不應對不同締約國有不同的標準:4。 對於小國而言,登錄世界遺產可能面臨兩個障礙,第一為資金,...

    新型態世界遺產

    1994年世界遺產委員會啟動的全球性策略,揭示「文化景觀」、「工業遺產」、「20世紀遺產」等型態的遺產需要深入探討。同一年,世界遺產委員會在馬德里舉行的專家會議上提出「文化路徑」的概念。

    世界遺產數量的上限

    世界遺產計畫規劃初期,曾有提議為上限數量為100個:289,但在1981年第五屆世界遺產委員會已達110個,2015年第39屆世界遺產委員會時超過1,000個,而且至今數目仍持續增加。早期通過的世界遺產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長城、埃及的吉薩金字塔群、澳大利亞的大堡礁、印度的泰姬瑪哈陵等均具有高知名度,但隨著世界遺產數量的增加,有人士指出許多難以辨識「突出的普世價值」卻列為世界遺產的項目正在增加中:90-94,世界遺產項目不斷擴大,將減損世界遺產的品牌價值:28。ICUN表示,世界遺產從未打算過要將世界上所有的生態系統全部列入,而且已有其他計畫如拉姆薩公約、人與生物圈計劃,列入世界遺產的數量應有上限;ICOMOS從保護遺跡的觀點切入,表示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可有效提醒該地政府做好保護工作,名錄內的數量不該設立上限:169。

    (英文)(法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中心(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英文)(法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名單(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英文)(法文)《世界遺產公約》(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簡體中文)《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3. 其他人也問了

  4.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世界遺產委員會 由21個 [1] 簽訂並批准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的締約國組成負責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落實包括確立哪些地點可以列入 世界遺產審議來自締約國要求世界遺產基金的援助和資金運用 [2] 。 截至2023年 ,公約共有195個締約國,委員會成員任期四年由締約國大會選舉產生。 [3] 會議 [ 编辑] 成員 [ 编辑] 参考文献 [ 编辑] ^ States Parties. [2013-04-10]. (原始内容 存档 于2019-08-30). ^ 存档副本. [2013-04-10]. (原始内容 存档 于2016-08-27). ^ The World Heritage Committee.

  5.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英語: 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 ),簡稱世界遺產公約 》(英語: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 ),是於1972年11月23日簽署的 國際條約 ,該條約建立了旨在保護 自然 文化遺產 世界遺產名錄並設立 世界遺產委員會 以執行公約內容。 該公約於1965年至1972年完成制定。 該公約定義了可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和自然遺產,明確了各國政府識別潛在文化和自然遺產並加以保護、保存的職責。 簽署國承諾保護其領土內的世界遺產,並定期報告其保護狀況。

  6. 2024年1月18日 · 世界遗产委员会由21个 [1] 签订并批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缔约国组成,负责《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落实,包括确立哪些地点可以列入世界遗产、审议来自缔约国要求世界遗产基金的援助和资金运用 [2]。截至2023年 (!) [update],公约共有195个缔约国,委员会成员任期四年由缔约 ...

  7. 中國是世界遺產類別最齊全的國家之一擁有世界最多的自然遺產14項和自然與文化雙遺產數量4項 澳大利亞 並列),其中首都 北京 擁有7項世界遺產是世界上擁有遺產項目數最多的城市 [2] 。 2004年第28屆 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 在 江蘇省 蘇州市 舉辦 [3] , 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 延期的第44屆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於2021年7月在 福建省 福州市 舉辦 [4] [5] 。 歷史 [ 編輯] 1985年,中國 全國政協 委員 侯仁之 起草並與 陽含熙 、 鄭孝燮 和 羅哲文 另外三位委員聯名向政協第六屆三次會議提交了《我國應儘早參加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並積極爭取參加「世界遺產委員會」,以利於中國重大文化和自然遺產的保存和保護》的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