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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直轄市 是 中華民國 的 第一級行政區劃 ,與 省 平級,由 行政院 直轄;根據《 地方制度法 》的規定,在 人口 聚居達125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 地區 置之。. 目前設有 臺北市 、 新北市 、 桃園市 、 臺中市 、 臺南市 ...

  2. 直轄市 是許多 單一制 國家 的 一級行政區 之一 [註 1] ,多設置於 大城市 地區。 此名稱主要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民國 、 越南 、 大韓民國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等 漢字文化圈 的國家和地區採用。 其字面上的意義為:直接由 中央政府 所管轄、建制的 都市 。 歷史 [ 編輯] 升格為直轄市往往需要居住的人口較多,且通常在全國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各方面上具有重要地位。 該概念首先源自於1930年 中華民國 的《市組織法》,稱為 院轄市 ,取代此1921年《市自治制》所規定的 特別市 ,特別市的 地方自治 屬性也在此法中被大量削弱,市長此後至開放直選前皆改由 行政院 直接派任(官派簡任)。 就如同直轄市字面上的含義一樣,這種行政區劃的概念具有中央集權的色彩。

  3. 2024年3月31日 · 中華民國 目前依據《 憲法增修條文 》及《 地方制度法 》來規範 行政區劃 制度。. 如按照現行法律定義區劃層級,一級行政區為 省 、 直轄市 ,二級行政區為 縣 、 市 ,三級行政區為 鄉 、 鎮 、 縣轄市 、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 區 ,四級行政區為 ...

  4. 2024年4月21日 · 直轄市 為地方自治團體直接隸屬於行政院人口聚居達125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直轄市以下分設 區 、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區、原住民區以下設 里 ,里之下設有 鄰 。 縣 為地方自治團體,雖劃為 省 之下,但是實際上由中央政府( 行政院 或其 區域聯合服務中心 )直接管轄。 縣以下分設有 鄉 、 鎮 、 縣轄市 。 2007年 地方制度法 修正之後,增列縣人口達200萬人以上,在未升格為直轄市前,部分準用直轄市編制。 過往的臺北縣和桃園縣在升格為直轄市(即今 新北市 和 桃園市 )前,曾準用有關規定。 市 為地方自治團體,與縣同級,實際上由中央政府( 行政院 或其 區域聯合服務中心 )直接管轄。

  5. 直辖市 是 中华民国 的 第一级行政区划 ,与 省 平级,由 行政院 直辖;根据《 地方制度法 》的规定,在 人口 聚居达125万人以上,且在政治、经济、文化及都会区域发展上有特殊需要之 地区 置之。 目前设有 台北市 、 新北市 、 桃园市 、 台中市 、 台南市 、 高雄市 等6个,合称“六都” [1] 。 直辖市之下设 区 ,属于第三级( 乡 级)行政区划,而直辖市与区之间不设第二级( 县 级)的行政区划;这是沿用1930年( 民国 19年)颁布的《 市组织法 》之规定,但台北市曾管辖的 阳明山管理局 为唯一的例外。 区之下设 里 ,里之下再设有 邻 。 直辖市下设的行政区划,除 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 外,均不具备 地方自治团体 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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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工具. 直轄市 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 的 一級行政區 單位,與 省 、 自治區 同屬 省級行政區 。 最早的法律定義,源於1954年通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第53條 。 直轄市並不是 地理學 意義上的一個 城市 (即一個 人口 較為稠密的定居點),而是一個包括了一個主要中心城市地區(即通常意義上的 城市 )和更大範圍的周邊 農村 地區所包含的規模較小的城市( 市轄區 和 街道 )的行政單位。 這種大型的直轄市區劃可達到超過 100公里(62英里)。 通常以「 市區 」來代表直轄市中的中心城區部分。 歷史 [ 編輯] 1997年確立四大直轄市 [ 編輯] 中國歷史上的第一批直轄市是 國民政府 管轄下的 直轄市 。

  8. 市 是 中華民國 的 行政區劃單位 之一,主要設置於 城市 地帶,在不同的時期有不同的行政層級及自治權限。 在現行法律中,單詞的「市」特指與縣同級的市。 中華民國 現行法規中,市制分為以下層級,均為 地方自治團體 。 直轄市 :由 行政院 直轄,與 省 同級。 市 :隸屬於 省 之行政區,曾稱為「省轄市」,與 縣 同級; 省虛級化 後由 中央政府 實際管轄。 縣轄市 :由 縣 管轄,與 鄉 、 鎮 同級。 市. 直轄市. 縣轄市. 沿革 [ 編輯] 中華民國 建國初期將原有的「 府 」改制為 縣 ,當時曾有部分地方的 縣 推動市制,但皆被當時握有中央政權的 北洋政府 擋下。 直至 廣州市 在1921年成立後,全國各地實施市制的風氣漸盛,「市」才成為正式的行政區劃。 北洋時期 [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