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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此條目介紹的是法律身份下的「香港居民」。 关于日常用語下的香港人,请见「 香港人 」。 香港居民 (英語: Hong Kong residents )指享有 香港居留權 和有資格依照香港法律取得 香港居民身份證 的人。 根據《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三章第二十四條香港 居民包括「 永久性居民 」和「非永久性居民」兩類。 前者具有 香港居留權 和有資格取得載明其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後者為有資格取得香港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的人。 基本法定明香港居民享有包括 言論 、 新聞 、出版、 遷徙 、 宗教 、 結社 、 集會 、 遊行、示威 的自由和 罷工 等權利。

  2. 永久居留權 (英語: Permanent residency )指個人得到許可长期或永久居留於某地的 權利永久居留於某地的權利不一定享有 公民權 。 在 美国 、 加拿大 等移民国家擁有永久居留權的人稱作「 永久居民 」( Permanent Resident ,简称 PR ),他们经归化后才可入籍成为拥有完整權利的公民不过一些地区的永久居民例如 香港永久性居民 和澳門永久性居民,由于特殊的地缘政治历史原因,则拥有当地完整公民权(例如申领当地的护照)。 由于 美国永久居民 的证件过去为绿色,故习惯称其为「 綠卡 」。 此后,绿卡在不少地區成為 永久居留證 的代名詞。 实际上,目前美国綠卡的有效期仅为十年,到期前后必须重新申领,移民局有权拒绝。

  3.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此條目介紹的是法律身份下的香港居民」。 關於日常用語下的香港人,請見「 香港人 」。 香港居民 (英語: Hong Kong residents )指享有 香港居留權 和有資格依照香港法律取得 香港居民身份證 的人。 根據《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三章第二十四條, 香港 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非永久性居民兩類。 前者具有 香港居留權 和有資格取得載明其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後者為有資格取得香港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的人。 基本法定明香港居民享有包括 言論 、 新聞 、出版、 遷徙 、 宗教 、 結社 、 集會 、 遊行、示威 的自由和 罷工 等權利。

  4. 香港身份證 (英語: Hong Kong Identity Card )是 香港特別行政區 的 身份證明文件 ,由 入境事務處 簽發,為 香港居民 的主要身份證明文件。 《 香港法例 》第177章《人事登記條例》規定,凡年滿11歲的香港居民,必須於年滿11歲後或抵港30天內登記領取身份證。 每張香港身份證均有持證人的姓名及出生日期等個人資料,並把持證人的黑白照片印在證上。 在姓名一欄下面,亦印有 中文電碼 [1] ,以方便政府或機構作輸入姓名之用。 持有香港身份證,并不代表擁有 香港居留權 。 根據香港法例,只要在港(工作、讀書等)逗留超過180天並年滿11歲或以上就必需申請香港居民身份證,但是也并不代表持有香港身份證在港連續居留七年或以上就擁有居港權。 名稱 [ 编辑]

    • 入境事務用途, 非入境事務用途, 電子證書, 圖書證, 醫健通(資助), 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 臨床資訊管理系統
  5. 大马简体. 香港居民 (英语: Hong Kong residents )指享有 香港居留权 和有资格依照香港法律取得 香港居民身份证 的人。 根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三章第二十四条, 香港 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非永久性居民两类。 前者具有 香港居留权 和有资格取得载明其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后者为有资格取得香港身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 基本法定明香港居民享有包括 言论 、 新闻 、出版、 迁徙 、 宗教 、 结社 、 集会 、 游行、示威 的自由和 罢工 等权利。 1949年 两岸分治 格局产生后, 中华民国政府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均认为自己拥有香港主权,将两地的 中国籍居民 (华裔)视为本国公民。 香港居民可申请中华民国 华侨 身份。

  6. 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 (英語: Admission Scheme for the Second Generation of Chinese Hong Kong Permanent Residents (ASSG) ),是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為了吸引已移居海外的中國籍 香港永久性居民 的第二代回港,緩解 香港人口老化 及勞動力下降,支持 香港 的經濟發展的一項入境計劃。 計劃於2015年4月28日公佈,於當年5月4日開始實施,計劃不限行業、不限配額,申請人在首次入境時無須先獲得聘用。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與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第五條規定「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

  7.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有居留權 並有資格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獲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發的載明此項權利的 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者為: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當地出生或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 中國公民 及其在香港以外所生的 中國籍 子女;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當地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其他人及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當地出生的未滿二十一歲的子女; 以及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其他人。 《香港基本法》定義. 维基文库 中的相关原始文献: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根據《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香港基本法》)的定義,以下人士(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享有香港居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