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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2日 · 2022年8月22日. 匯流新聞網記者王佐銘/台北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18日進行《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第三場公開說明會,部分業者提出質疑,表示該法有對平台的不適性。 另外,在野黨、網友們看了草案內容,也認為有戕害言論自由之虞,紛紛在網上痛批民進黨政府意圖推動該法是讓民主走回頭路。...
2022年9月7日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18日早上舉行第3場「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公開說明會」,由於中介法要求平台業者管制違法內容,此次找來PTT、Dcard、巴哈姆特、臉書、LINE等網路平台業者與會,與會業者認為此法有許多技術與實務上無法做到的部分,PTT法務部顧問許哲仁更直言,PTT非營利平台,草案要求大的商業平台應該要負擔特別義務,若PTT也被納管,根本不可能做到,將形同關站。 「巴毛律師」陳宇安也透過粉專點出,此項草案問題非常多。
2022年8月22日 · 為何要立數位中介服務法? 這是誰想出來的主意? 左拉拉. 更新時間: 2022年8月22日. 面對中共認知作戰,台灣難道只能以有控制言論自由疑慮的《數位中介服務法》回應? (圖片來源/信傳媒編輯部)...
綜上,為保障數位基本人權,促進數位通訊傳播資訊自由流通與服務提供,落實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之問責與使用者權益維護,以建立自由、安全及可信賴的數位環境,爰擬具「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制定目的與法律適用。 (草案第一條) 二、本法管轄權範圍。 (草案第四條) 三、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自由之維護。 (草案第五條及第六條) 四、維護身心障礙者或弱勢團體平等近用數位中介服務之權益。 (草案第七條) 五、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善盡隱私保護及資通安全管理之責任。 (草案第八條) 六、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之責任及免責事由。 (草案第九條至第十二條) 七、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資訊之揭露及指定境內代理人義務。 (草案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 八、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配合提供使用者資料程序。
2022年8月12日 · 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中,一共規範了5大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多達20項法遵義務,更明確訂出裁罰標準,違者單次最高罰千萬元。 從這張大表中,可以更詳細了解5大業者各自應負的法遵義務的項目與差異。 表格中的前7項義務(當中資訊限制令義務以一項計算,包含一般和緊急程序),為所有業者應負的基本義務,未遵守者最高可裁罰50萬元,得按次處罰。 除此之外,資訊儲存、線上平臺和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更負有額外的遵守義務。 資訊儲存服務業者增加兩項額外義務,違者可處翻倍的罰金。 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共有16項義務,除了前面累加義務之外,另外新增的相關義務有7項,最高可處500萬元罰金。 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有最多20項義務要遵守,其中更有4項增加的義務,違者處最重一千萬元罰鍰,並有按次連續罰的規定。
2022年8月19日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18日早上舉行第3場「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公開說明會」,由於中介法要求平台業者管制違法內容,此次找來PTT、Dcard、巴哈姆特、臉書、LINE等網路平台業者與會,與會業者認為此法有許多技術與實務上無法做到的部分,PTT法務部顧問許哲仁更直言,PTT非營利平台,草案要求大的.
2022年8月25日 · 「數位中介服務法」是由國家通訊委員會(NCC)針對數位中介服務推出的中介法草案,主要是參考歐盟在7月獲歐洲議會通過的《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DSA)架構,主要是加強科技業者市場主導力和大型數位平台義務及責任。 數位中介服務法能視為台灣版 DSA ,要增強數位中介服務規範,同時也要效仿國際要求中介服務都要具備「守門人」(gatekeeper)特性,針對數位中介服務加以規範,達到建立安全可信賴網際網路環境,同時也能符合平台問責概念。 不過數位中介服務非常廣泛,中介服務也分成「 快速存取服務、連線服務和資訊儲存服務 」3大類外加2小類,其中幾個相關業者如下: 快速存取服務則是提升資訊轉傳效率,經過通訊網路自動、中介、暫時儲存使用者資訊,例如CDN或邊緣雲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