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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附檔:. 附表一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ODT. 附表一之一:一般處理場所以建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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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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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ification and scope of public hazardous materia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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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英 公(發)布/函頒日期: 88/10/20 修正日期 : 110/11/10 發布文號: 台內消字第1100821046號 相關圖表: 查閱附件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之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有警戒標示及防爆型緊急照明設備。二、設置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三、設置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
1. 一、為執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 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七十三. 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款第三目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2. 二、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容器保管室及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 所應設置下列標示: (一)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及容器保管室:警戒標示,包含嚴禁煙火. 標示及場所標示板。 (二)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嚴禁煙火標示;串接使用量超過三. 百公斤者,並應設置場所標示板。 3. 三、嚴禁煙火標示(如圖例一): (一)內容及顏色:標示紅底白字或白底紅字之「嚴禁煙火」字樣。 (二)尺寸:短邊三十公分以上;長邊六十公分以上。 (三)字體大小:十公分以上乘以十公分以上。
沿 革.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100821046號、經濟部經能字第1100460551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七十三條之一 ...
修正「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15條之1附表1之1、第79條附表5. 法規命令發布 (法規公發布)日:110-11-10. 發稿單位:消防署. 壹、修正目的. 為強化六類物品場所之安全管理,使規範更加周全,符合實際需要,並強化液化石油氣使用安全,增訂供應設備之定義及應置於室外或屋外,以及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經營者對於供應設備之安全管理責任等相關規定,爰辦理本次修正案。 貳、修正意旨. 本案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修正室內儲存場所儲存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之分級規定。 (修正條文第8條、第28條及第29條) 二、修正無法依本辦法第3條第2項附表1判定類別或分級之公共危險物品,應由管理權人將判定結果或相關證明資料,提供當地消防機關進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