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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公營事業會計事務之處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其範圍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本法所稱商業會計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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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業會計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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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本法、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 ...

  2.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公營事業會計事務之處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裁判內容. (商業及會計事務範圍) 第2條. 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其範圍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本法所稱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係指商業從事會計事項之辨認衡量記載分類彙總及據以編製財務報表。 函釋內容. (主管機關) 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商業會計法令與政策之制(訂)定及宣導。 (二)受理登記之公司,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二、直轄市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委辦登記之公司及受理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3. 商業會計法-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第 33 條. 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 第 34 條. 會計事項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二個月。 第 35 條. 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 但記帳憑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授權經理人、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第 36 條.

  4.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261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立法理由:. 商業會計法第四十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98.06.03 修正).pdf. 法規內容.

  5.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一月七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57 條. 中華民國四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總統令自中華民國四十一年一月一日起. 在臺灣省區分期施行. 2.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七月三十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70 條. 3.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一月八日總統令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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