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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附檔:. 附表一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活動事由及停留期間一覽表.PDF. 附表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社會交流 ...

  2.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員,指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規定之人員。 本辦法所稱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及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指所任職務之職務列等或職務等級跨列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及警監三階以上者。

  3.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附檔:. 附表一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活動事由及停留期間一覽表.PDF. 附表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社會交流申請資格應備文件及 ...

  4. 2017年2月23日 · 時間:2017/2/23 上午 11:51:02 點擊:2760.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1 月 14 日. 第 壹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及第十六條第項規定訂定之。. 2 條 ...

  5. 2021年7月27日 · 法規類別. 行政/內政/警政. 名 稱.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82年2月8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1009118122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四條、第五十二條及第二十一條附表一、第二十九條附表二、第三十九 ...

  6. 立法總說明.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二年二月. 八日訂定發布後,曾歷經二十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為一百十年七. 月九日。 茲配合民法第十二條修正成年年齡為十八歲,並自一百十二年一. 月一日施行有關長期資料之申請資格應配合修正爰修正本辦法第二十. 四條第五十二條及第二十一條附表一第二十九條附表二第三十九條. 附表四,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申請居留之規定,調降經許可在臺居留之大. 陸地區人民未成年親生子女入境年齡。 另增訂年滿十八歲仍在臺灣地. 區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具學籍者,得申請長期探親。 (修正條文第. 二十四條)

  7.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不予許可期間處理原則.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0980958856 號令訂定發布;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五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020955078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自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一日 ...

  8. 2021年3月25日 · 內政部公告預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24條及第21條附表1第29條附表2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24 and Appendix 1 of Article 21 and Appendix 2 of Article 29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pproval of Entry of People of the Mainland Area into Taiwan Area"

  9. 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規定不得進入大陸地區探親探病或奔喪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其在大陸地區之三親等內血親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其父母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人民其在臺灣地區有三親等內血親其子女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且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之申請人,年逾六十歲、患重病或受重傷者,得申請其配偶或子女一人同行。 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申請及延期之次數,每年合計以二次為限。 第四條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主管機關經審查後得核給一個月停留期間之許可;通過面談准予延期後,得再核給五個月停留期間之許可。

  10. 條號查詢.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附檔:. 附表一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活動事由及停留期間一覽表.PDF. 附表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社會交流申請資格應備文件及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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