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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據就業保險法規定,「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該機構評估適訓且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得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所稱全日制職業訓練,須符合訓練期間1個月以上、每星期訓練4日以上、每日訓練日間4小時以上及每月總訓練時數達100小時以上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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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業者職業訓練. 瀏覽人數:34276. A- A+. 為培養失業者一技之長提升其就業能力協助進入職場。 參訓資格. 訓練對象為年滿十五歲以上、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具中華民國國籍。 新住民: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下列對象之一: 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4. A+. 證照輔導訓練. 職前訓練. 2. 職前訓練. 網路報名. 想透過網路報名或了解更多職訓課程資訊請至《 職訓補給站 》。 課程列表. 下載職前訓練課程列表》(.pdf129 KB) 參訓注意事項. 受訓資格: 15歲以上之失業或待業勞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 (1)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尚於前次結訓班次之訓後180日內。 (2)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1年內。 (3)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 (不含適應期內離訓)、完訓日或結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3年內。 (4)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2年內,已有2次以上離訓、退訓、完訓或結訓之職前訓練參訓紀錄 (不含適應期內離訓)。 詳細參訓資格以各班招生簡章為主 。 參訓費用規定:

  5. 依據就業保險法規定,「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該機構評估適訓且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得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所稱全日制職業訓練,須符合訓練期間1個月以上、每星期訓練4日以上、每日訓練日間4小時以上及每月總訓練時數達100小時以上等條件。 給付標準及期間.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起算,於受訓期間,勞保局將按申請人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按月於期末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發給6個月。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應按申請人實際參訓起迄時間,以30日為1個月核算發放;其訓練期間未滿30日者,依下列方式核算發放;中途離、退訓者,訓練單位應通知勞保局,停止發放津貼: (1)1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30小時者,發放半個月。

  6. 為促進十五歲以上有就業意願卻無足夠就業技能之待業或失業者獲得就業技能課程安排以日間訓練為原則訓後將安排就業輔導措施協助就業。 二、說明: ()招訓對象以年滿十五歲 ()以上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為限並不得招收公司行號負責人 (含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自營作業者或在職者參訓。 ()報名方式逕洽各承訓單位。 (三)訓練收費標準:一般失業勞工須負擔受訓經費20%,符合免自行負擔資格者一律免費參訓。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所參訓班別符合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每星期上課四次、每次上課日間四小時以上、每月總訓練時數一百小時以上,由承訓單位提出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補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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