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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直轄市 是 中華民國 的 第一級行政區劃 ,與 省 平級,由 行政院 直轄;根據《 地方制度法 》的規定,在 人口 聚居達125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 地區 置之。 目前設有 臺北市 、 新北市 、 桃園市 、 臺中市 、 臺南市 、 高雄市 等6個,合稱「六都」 [1] 。 直轄市之下設 區 ,屬於第三級( 鄉 級)行政區劃,而直轄市與區之間不設第二級( 縣 級)的行政區劃;這是沿用1930年( 民國 19年)頒布的《 市組織法 》之規定,但臺北市曾管轄的 陽明山管理局 為唯一的例外。 區之下設 里 ,里之下再設有 鄰 。 直轄市下設的行政區劃,除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外,均不具備 地方自治團體 身分。

  2. 2024年3月31日 · 立法委員 陳明文建議中華民國全國應整併為7大直轄市北北基宜整併為一個直轄市桃竹苗整併為一個直轄市中彰投整併為一個直轄市 嘉 嘉整併為一個直轄市 高屏整併為一個直轄市澎金馬整併為一個直轄市全國應一致性的行政區劃現行

  3. 直轄市中華民國 的 第一級行政區劃 ,與 省 平級,由 行政院 直轄;根據《 地方制度法 》的規定,在 人口 聚居達125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 地區 置之。 目前設有 臺北市 、 新北市 、 桃園市 、 臺中市 、 臺南市 、 高雄市 等6個,合稱「六都」 [1] 。 More information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單位‎ ... Close. Quick Facts 直轄市, 分類 ... Close. 直轄市之下設 區 ,屬於第三級( 鄉 級)行政區劃,而直轄市與區之間不設第二級( 縣 級)的行政區劃;這是沿用1930年( 民國 19年)頒布的《 市組織法 》之規定,但臺北市曾管轄的 陽明山管理局 為唯一的例外。

  4. 區 是 中華民國 的 行政區劃 類型之一 直轄市 及 市 (前身為「 省轄市 」)下轄的 行政區 。 其層級與 縣 下轄的 鄉 、 鎮 及 縣轄市 相同,但並不具 地方自治團體 身分;其衍生變體——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為例外,其於2014年12月25日改制為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公法人地位。 直轄市及市的區長,一般由所屬之直轄市或市的市長指派,僅設置「區 公所 」作為行政機關(依法為直轄市/市政府之派出機關),不設「 區民代表會 」之類的 立法機關 ;作為例外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於2014年12月25日改制為地方自治團體後,由區民選舉區長,並設置區民代表會,由區民選舉區民代表會代表 [1] 。 區之下轄 里 ,里之下轄 鄰 。 沿革 [ 編輯] 大陸時期 [ 編輯]

  5. 概況. 現存. 廢止. 政權機構設置. 參見. 參考資料. 市 (中華民國) 臺灣正體. 此條目介紹的是 中華民國 行政區劃中與 縣 同級的 市 ,同時兼述 中華民國 實施 省轄市建制 的緣起。 關於市的建制在臺灣的狀況,請見「 臺灣市制 」。 關於由 行政院 直轄 省 同級的市,請見「 直轄市 (中華民國) 」。 關於由 縣 管轄,與 鄉 、 鎮 、 區 同級的市,請見「 縣轄市 」。 市 是 中華民國 的 行政區劃單位 之一,主要設置於 城市 地帶,在不同的時期有不同的行政層級及自治權限。 在現行法律中,單詞的「市」特指與縣同級的市。 中華民國 現行法規中,市制分為以下層級,均為 地方自治團體 。 直轄市 :由 行政院 直轄,與 省 同級。

    編號
    市名
    所屬省分
    改制時間
    01050
    1945年10月
    01060
    1935年12月
    02001
    1927年6月30日
    03040
    1947年1月1日
  6. 直轄市 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 的 一級行政區 單位,與 省 、 自治區 同屬 省級行政區 。 最早的法律定義,源於1954年通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第53條 。 直轄市並不是 地理學 意義上的一個 城市 (即一個 人口 較為稠密的定居點),而是一個包括了一個主要中心城市地區(即通常意義上的 城市 )和更大範圍的周邊 農村 地區所包含的規模較小的城市( 市轄區 和 街道 )的行政單位。 這種大型的直轄市區劃可達到超過 100公里(62英里)。 通常以「 市區 」來代表直轄市中的中心城區部分。 歷史 [ 編輯] 1997年確立四大直轄市 [ 編輯] 中國歷史上的第一批直轄市是 國民政府 管轄下的 直轄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