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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修正條文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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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案件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移民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個月內補正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補正或經補正仍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6 .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案件申請人身分不符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或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不予受理已受理者駁回其申請。 第 二 章 入出境. 第 7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應備下列文件: 一、入出境申請書。 二、有效期間三個月以上之香港或澳門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第 8 條.

    • 編章節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 ...

    • 沿革

      修正發布第 8、9、13、16、22、24、25、29、30、35、38 條 ...

  3. 本次修正係為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公布施行爰辦理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條文計6條茲就修正內容重點與其效益說明如下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公布施行增訂以覓職為由申請延期居留. 增訂香港或澳門特定專業人才、專業人才及學生得以覓職為由,申請延期居留6個月,最長為1年,並放寬就業金卡申請人及其隨同申請者,申請居留及延期居留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25條及第26條) 二、增訂碩博士居留期間得折抵之規定. 增訂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就學取得碩博士學位者畢業後,以在臺工作居留申請定居,其居留期間得折抵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29條)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4. 修正機關內政部修正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1條第2項及第12條第1項、「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移民署.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 (三)電話:02-23889393#2564. (四)傳真:02-23820104. (五)電子郵件:immi@immigration.gov.tw. 部 長 徐國勇.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 of 14.

  5.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6.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修正總說明.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施行後,歷經十五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為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三日。. 玆配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 ...

  7. 內政部指出這次的重點主要是配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範修正港澳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不予許可之條件期間規範撤銷或廢止許可規定曾未經許可入境」、「 ()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 ()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納入得不予許可或得撤銷廢止許可的事由同時也將未經許可入境」、「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列為申請在臺居留或定居得不予許可之情形。 此外,為維護港澳居民與在臺子女的團聚權,增訂雖有逾期停居留情事,惟取得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仍得許可;另配合「戶籍法施行細則」修正,增列經許可在臺定居的港澳居民,逾期未辦理戶籍登記者,得廢止其定居許可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