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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3月9日 · 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繼承人申報遺產稅完畢後即可就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但仔細一看所有權顯示的方式是公同共有」。 但在公同共有的狀態下繼承人是不能處分其潛在應有部分的所以假如想要出賣或轉讓繼承而來的公同共有土地的話勢必需要終止公同共有的關係轉為分別共有才行。 繼承人協議為分別共有的登記. 遺產可由繼承人達成協議,共同向地政事務所為分別共有的登記,但「協議」就是所有繼承人之間的契約,契約要成立,就必需「全部」繼承人都出面且達成共識才行。 所以當公同共有人越多時,要達成協議分割就會越困難,這時就需要透過法院裁判了。 其中一名繼承人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轉為分別共有.

  2. 2020年8月27日 · 位於台灣新北市板橋區的呈陽建設服務過上百起公同共有土地買賣交易累積多年的土地買賣實務經驗是目前北台灣台北新北基隆桃園新竹服務口碑最佳最被買賣雙方推薦的土地買賣服務商。 秉持著呈陽建設的 3 大經營理念 : 誠信負責、交易安全、服務至上,。 自本公司成立十年來面對到無數地主不知道如何處理名下土地還有些地主連自己的土地在那裡都不知道? 土地使用分區為何也不了解 ? 無數的土地專業問題…….等等,太多的土地買賣問題困擾著地主,也有太多土地伴遀著日據時期就未辧理繼承之土地因近年來地政局對一些無主土地的地籍清理而找出繼承人,但因年代久遠使得這些繼承地主根本不知如何處置。

  3. 共有土地買賣眉角多那是因為持分地涵括了公同共有以及分別共有這兩種若這塊土地屬於公同共有則無法直接進行買賣因為無法直接評估每個持分人所持有的產權比例當此塊土地為分別共有則可以單獨出售自己所持有的比例進行分別共有土地買賣

  4. 2023年10月22日 ·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 僅公同共有之處分可依前揭法條辦理仍不得處分潛在應有部分. 在公同共有關係中,在符合民法第828條第2項或土地法第34條之1的情形下,可以處分整個公同共有「物」。 但在公同共有關係終止前,各公同共有人仍不得處分其潛在的應有部分。 什麼是「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關係如何形成? 繼承而來的公同共有土地,如何轉為分別共有?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 甲、乙、丙三人繼承到父親的一筆土地,因三人尚無分割共識,故登記為甲、乙、丙三人公同共有,而此筆公同共有的土地,可以直接將其所有權移轉給他人嗎?

  5. 2022年1月1日 · 楊媛婷指出繼承人在討論如何處理房產以前需先釐清什麼是法律定義的共有」。 法律上的共有有2種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想登記分別共有在辦理遺產繼承時須經所有繼承人協議若沒有經過這道手續則各繼承人對遺產均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在法律及稅賦上有很大差異但一般人往往難以理解。 陳慶鴻舉例說明,假設一棟價值1500萬、位於信義區的老屋有3位繼承人小明、小美和小華,一年需繳交的地價稅和房屋稅總和為1500元。 在公同共有的情況下,如未推選管理人,則3人均為房屋稅、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每年,國稅局會通知3人這棟房子的房屋稅和地價稅金額。 當大家都不繳稅時,小明、小華和小美會同時收到欠稅傳繳通知。 且3人不能主張自己僅有1/3的產權,只要繳500元的稅款。

  6. 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規定:「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該項規定,甲、乙、丙、丁4個共有人中,只需要有超過半數,也就是只要有3個人同意,且這3個人的持分合計超過50%,就可以將這塊共有土地賣掉,不需要經過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問題是,想要賣地的甲、乙,持分合計雖然已經達到70%,但是人數沒有過半,這樣還可以賣嗎? 答案是可以的,依該項但書規定,只要持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也就是超過66.67%時,甲、乙仍然可以不經丙、丁的同意,將共有土地賣掉,賣掉之後,再由4人依持分比例分配價金。 二、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

  7. 2020年12月7日 · 第828條. 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 定之第八百二十條第八百二十一條及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於公同共有 準用之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 人全體之同意。 土地法.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 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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