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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第 4 條. 國民具有工作能力者,接受就業服務一律平等。. 第 5 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 ...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二條或第四十三條規定營造工作,或第六條第三款第五目之1規定中階技術營造工作,其所聘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總人數,不得超過以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百分之五十。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 法規查詢.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 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所有條文.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修正條文. 法規沿革.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英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法規類別: 就業服務目 相關圖表: 附表一:累計點數之標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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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之說明.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科員吳宙容. 壹、前言. 按政府開放引進移工之基本原則,係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對於國內產業所缺勞動力,勞動部採補充性原則開放引進移工,並配合國家經濟發. 52. 展需要及就業情勢,透過由勞資學政所組成之社會對話平臺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下稱政策小組),共同研商適切之移工政策。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對照表. docx. pdf.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總說明. doc. pdf. 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 (令) pdf.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回首頁.
就業服務法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 勞動基準法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促進國民就業,以增進社會及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就業服務:指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供之服務。. 二、就業服務機構:指提供就業服務之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