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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立中小學校公教待遇一覽表. () 教師待遇 公務人員待遇. 教師起敘基準 公務人員起敘基準 薪級 薪額. 113.01.01. 醫事人員待遇. 學術研究費 俸點 俸額 專業加給 俸級 俸點 俸額 專業加給. 學經歷 俸級 考試種類 俸點 680 55510 630 46590 薦任八等 校長、博士、博士 330 高考一級 490 650 54020 610 45110 本:445-505 碩士、40學功:520-630 碩士 245 高考二級 415 625 52540 分班 590 43620 28980 具合格教師證 190 高考三級 370 600 51050 34730 550 40650 師範大學畢 普考 280 575 49570. 535 39540.

  2. 附表( 一)公立各級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 分類職位第十一職等考試及格者。. 分類職位第十職等考試及格者,特種考試甲等考試及格者。. 國內外大學研究所得有博士學位者。. 2.分類職位第九職等考試及格者。. 分類職位第八職等考試及格者。. 國內外大學研究 ...

  3. 薪資計算方式教師及助教薪資總額為月支數額」+「學術研究費」。新制職員舊制職員及駐警人員薪資總額為月支數額」+「專業加給」。擔任主管並領有主管加給者應再加計其所擔任職務職等或該職務相當職等之主管職務加給

    • 教師之待遇,依本條例行之。
    • 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
    •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如下: 一、公立學校: (一)國立學校為教育部。 (二)直轄市立學校為直轄市政府。 (三)縣(市)立學校為縣(市)政府。 二、私立學校: (一)專科以上學校為教育部。 (二)高級中等學校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教育部。 但縣 (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其業務.
    •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本薪:指教師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年功薪:指高於本薪最高薪級之給與。 三、薪級:指本薪(年功薪)所分之級次。 四、薪點:指本薪(年功薪)對照薪額之基數。 五、加給:指本薪(年功薪)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 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六、薪給:指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合計之給與。
  4. 770 元. 59250. 校長支33390元. 博士學位本薪550元年功薪五級至680元. 碩士學位本薪525元年功薪五級至650元. 研究所進修四十學分結業本薪500元年功薪五級至625元. 上列人員支本薪475元以上學術研究費支33390元. 3000 元1800 元. 新學期新任班會與週或調任教師會活動時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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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2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附檔附表一公立各級教職員敘薪標準表.PDF. 附表二公立中等學校教員薪級表.PDF. 附表三公立國民小學教員薪級表.PDF. 附表四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職員薪級表.PDF. 附表五 公立中學以上學校職員薪級表.PDF. 附表六 公立小學以上學校職員薪級表.PDF.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PDF.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DOC. 格式一敘薪請示單.PDF. 格式二敘薪通知書.PDF. 格式三報備名冊.PDF.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7. 教職員薪額分為三十六級其計敘標準分別依所附教職員敘薪標準表 ( 附表 (一) 及各級學校教職員薪級表 (附表 (二) 、 ()、 (四)、 (. ) 、 (六) 暨其所附說明辦理之。 第 3 條. 教職員敘薪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國立學校為教育部直轄市立學校為直. 轄市政府教育局 (市) 立學校為縣 (市) 政府。 前項教職員之敘薪,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授權學校辦理之。 第 4 條. 新任教職員應於到職後一個月內,填具履歷表,檢齊學經歷證件 (包括到. 職聘書或派令,教師須檢送教師資格登記檢定證件) 送由學校辦理敘薪手. 續。 第 5 條. 學校收到新任教職員送繳敘薪表證,應即依照規定標準擬定薪級,填具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