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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申請設立流程圖. 依據. 作 業 流 程. 作 業 說 明. 相關表單. 前置籌組 階段. 召開發起人會議 (第一次發起人會議、 第二次發起人會議) 召開發起人會議應準備之文件、資料: 法人設立計畫書,包括營運資金來源說明及設立後二年內之營運 ...

  2. 修正公,為建住宿式長照機構資源,增列設有長照相關科系之私立高級中等以 上學校,得為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長照機 構之設立主體。為確保渠等學校設立住宿 式長照機構之品質,其籌設許可流程為經 直轄、縣 ( q)主管機關擬具意見後,報

  3. 中華民國 OOO. 年 OO. 月 OO 日. 附件:按「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將附件一至七之相關表件編製頁碼、製作目錄,並裝訂成冊。 代理人: 指該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委託OOO 代理文件辦理事宜。 附表一:「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組織章程」參考範例.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設立計畫書格式範例. 〇〇長照社團法人設立計畫書. 壹、 前言. 一、 設立目的與沿革: 二、 發起人及發起摘要說明: 三、 法人及所設立機構之組織架構: 四、 組織章程,如附件。

  4.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簡稱長照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設立、擴充或遷移許可,除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外,應向長照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5. 現職工作人員於任職長照機構期間有前項 各款情事之一者,照機構應依勞動基準 法或勞動契約之規定,停止其職務、調職、資遣、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 一、 明定長照機構業務負責人之消極資格。 二、 由於業務負責人管理長照機構服務輸送

  6. 1.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設立或登記相關書表範例總表. odt (7.79 KB) 2.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申請設立流程圖. pdf (185.58 KB) 3.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申請設立相關書表. zip (138.45 KB) 4.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申請登記相關書表. zip (121.04 KB) 發布單位: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上版日期:112-03-31. 修改時間:113-03-12.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申請設... 長照法人財務報告應備資料. ::: 日本石川捐款專區. 臺南送愛到日本石川縣-愛心捐款資訊. 機關介紹. 首長介紹. 業務職掌. 機關通訊錄. 所屬機關 (家防中心) 人事專區. 員工專區. 補助業務公告專區.

  7.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所登記之財產總額或該法人及其所設立機構之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主管機關應指派社會公正人士一人擔任該長照機構法人公益監察人,其職權與長照機構法人監察人同,並得依實際需要更換之。

  8. 長照機構應繳納設立許可證書費後,始得核發或換發設立許可證書( 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3 條。 發給設立許可證書. 提供服務. 申請變更. 遷移. (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 條) 負責人變更. (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停 復 歇業 業 業. 第23 條) 應備文件: 負責人無第五條各款規定之切結書、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及負責人變更相關證明文件。 擴充或縮減服務項目或規模. (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 條) (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4、25 條) 審核. 文件備齊後30日內。 事實發生日前30日內申請。 應備文件: 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 長照機構主管機關同意.

  9. 一、設立流程. 1名詞來源:衛服部公告發起人會議紀錄範本。 預新設立長照社團法人或轉銜設立者,應依長照法人法及長服法踐行四項. 程序, 依序取得四項許可: ( 一)、 長照社團法人許可設立。 ( 二)、 長照社團法人設立登記。 ( 三)、長照社團法人附設機構籌設許可。 ( 四)、長照社團法人附設機構設立許可。 第一及第二階段屬法人本體設立,包含法人設立計畫書、營運預估報表、 資本來源驗證及社員、董監事資格審查等,採書面審核;第三階段屬服務軟體. 及硬體內容建置審核是否合乎法規設置最低標準,第四階段著重實地審核是否. 依循標準實質建構法定要求硬體內容, 是否得以保障住民生活品質及安全。 二、缺乏預查制度. 法人籌設期間即需檢附出資證明2 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確認董監事親屬關.

  10. 一、設立登記.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設立,應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應成立董事會報主管機關核准,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將法人證書影本報主管機關備查;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應成立董事會報主管機關登記後,發給法人登記證明。 二、社員. 醫療法第49條規定法人不得為醫療社團法人之社員,本條例未明文規定法人不得為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社員,且從本條例33條規定董事之配置推斷,自然人及法人均可為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社員。 法人包括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社團法人包括營利者如公司、有限合夥及合作社,公益者如協會。 外國人也可為社員,陸資未正面表列可投資長照服務業,故不得為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