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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附檔: 附件一地價稅累進起點起價之計算公式.PDF. 附件一地價稅累進起點起價之計算公式.DOC. 附件二計算公式.PDF. 附件二計算公式.DOC. 附件三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公式.PDF. 附件三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公式.DOC. 附件四土地增值稅應徵稅額之計算公式.PDF. 附件四土地增值稅應徵稅額之計算公式.DOC. 附件五.PDF. 附件五.DOC. 附件六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買回土地地價之計算公式.PDF. 附件六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買回土地地價之計算公式.DOC. 附件七.PDF. 附件七.DOC.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 沿革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發布日期: 民國 66 年 04 月 01 日 ...

    • 編章節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 ...

    • 所有條文

      本條例施行區域內地籍總歸戶內容、作業程序、查詢、資料提 ...

  2. 本條例施行區域內地籍總歸戶內容、作業程序、查詢、資料提供範圍與對象及收費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 二 章 規定地價

  3. 地政機關依前項規定在已規定地價地區,辦理測量及分割登記後,應將都市土地或非都市土地,及使用分區或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類別,並通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據以註記稅籍。 第 4 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六款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第 5 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七款及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建築改良物價值或價額,應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按查估當時該改良物現存價值估計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第 6 條 (刪除) 解釋函 1 筆. 第 7 條 (刪除) 解釋函 1 筆 實質法規 1 筆. 第 8 條 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六十三條及第七十七條規定得受領補償地價之耕地承租人,指承租耕地實際自任耕作之自然人或合作農場。

  4.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行政院九十一年四月三日院臺內字第 九一 一 二二八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第二條本條例第二條所定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之所屬單位,在實施本條例時,其主辦業務劃分如左:一、關於規定地價、照價收買、土地現值表之編製公告、區段徵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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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自今 (112)年2月修正公布的「平均地權條例」以來,除禁止不動產炒作規定已施行外,7月1日上路修法內容有,私法人買受住宅許可制、限制換約轉讓、檢舉獎金制度及預售屋解約申報登錄等4大重點,同時也完成9項配套子法。. 內政部長林右昌今 (30)日表示,這次 ...

  7.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條例所稱改良土地,指左列各款而言。 一、建築基地改良:包括整平或填挖基地、水土保持、埋設管道、修築駁嵌、開挖水溝、舖築道路等。 二、農地改良:包括耕地整理、水土保持、土壤改良及修築農路、灌溉、排水、防風、防砂、堤防等設施。 三、其他用地開發所為之土地改良。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8.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六十三條及第七十七條規定得受領補償地價之耕地承租人,指承租耕地實際自任耕作之自然人或合作農場。 第 9 條. 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扣除之土地增值稅,以被徵收或照價收買土地實際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為準。 公有出租耕地依法撥用時,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應按核准撥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 第 10 條. 依法徵收或照價收買之土地,以現金搭發土地債券補償地價者,主管機關應按土地所有權人所得現金及債券數額比例計算承租人應領之補償,並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代為扣交。 46 照價收買土地設有他項權利者,他項權利補償費由直轄市或縣 ( 市) 主管機關於發給土地所有權人之補償地價內代為扣交他項權利人,並塗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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