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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0年5月11日 · 其實原則上是不行的公司不能隨便借錢給他人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而如果公司違法放貸,則該借貸關係效力為何呢? 例如A公司違法放貸給C並於C的土地上設定抵押權,則該土地第二順位的押抵權人B可以主張該借貸關係無效,請求法院判決塗銷抵押權嗎? 實務多數見解,公司違法放貸尚非無效.

  3. 依照公司法第15條的規定公司原則上是不得借款給股東或他人的只有在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下才可以將公司的資金借款給股東或他人公司法第15條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 40%。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為了讓公司用來營業的資本不會流出,而損害公司、股東、債權人、交易對象等利害關係人的利益,也就是為了貫徹所謂的「資本維持原則」,法律規定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可以將公司的資金借款給他人。 法律規定的文字可能會讓人看不太懂,以下我們就幾個名詞跟常見的疑問依序為大家解釋。

  4. 2019年7月24日 · 依照公司法第15條規定原則上公司是不能貸款給股東與他人理由就是積極面促使公司善用資金的分配消極面亦防止不肖公司負責人將公司淪為個人的提款機那什麼時候可以借錢給別人呢? 此時可以分為兩種例外: 首先如果公司與公司間或公司與行號註1間有業務往來的話就可允許貸款因為通常這種情況多為產業分工合作的公司比如上游原料公司與下游生產銷售的公司因為這些公司通常彼此有一定信賴程度在法律政策上應適時的給予資金流通的尊重而且對象為公司法人也較不易有被倒帳的風險。 第二種例外的是,公司與公司間或公司與行號間有短期融資必要者。

  5. 公司原則上不得貸與金錢予他人 為了維護公司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之權益原則上公司不得將資金貸與給任何股東他人」。 僅有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參見公司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但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參見公司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公司違法貸與金錢與他人時之法律效果,根據多數學者看法,公司必須在「法令限制內」,方能享有權利能力應認為公司違法貸與金錢與他人時,該貸與行為應為無效。 案例事實: 公司可否貸款與他人(例如公司可否貸與金錢予法人股東,或者是公司之一般員工)? 有無例外? 違反時其效果又為何? 法律評析: 一、公司原則上不得貸與金錢予他人.

  6. 2016年6月23日 ·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原則上公司不得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人,除非與該公司間有業務往來,且有資金融通之必要者,才可以將公司的資金貸與該公司。 另外一種常見情形是,有些公司允許員工向公司預支薪津,之後再由發薪時扣還。 是否違反公司法第十五條? 根據68年11月17日經商字第39514號及101年11月28日經商字第10102144470號函釋: 員工向公司預支薪津,約定就僱用人薪津及獎金於存續期限內扣還,非屬一般貸款性質。

  7. 按公司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公司之資金除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或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與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無涉至公司之借貸行為是否違反上開規定屬法院認事用法之範疇如涉私權爭議請循司法途徑解決。 (經濟部92年11月26日商字第09202242030號股東往來之會計處理. 一、所謂「股東往來」係指公司與股東間債權債務關係之會計科目,若出現貸方餘額時,表示股東借給公司資金,該科目列於「流動負債」項下,若出現借方餘額時,表示公司將資金貸與股東,該科目列於「流動資產」項下,惟仍有公司法第15條規定之適用;又會計表冊係為表達公司之財務狀況,公司入帳時,並無通知此一會計事項相對人之義務,至於摘要記載資金用途及目的等則係公司管理控制之用。

  8. 2023年3月2日 · 依照公司法第15條規定原則上公司是不能貸款給股東與他人理由就是積極面促使公司善用資金的分配消極面亦防止不肖公司負責人將公司淪為個人的提款機那什麼時候可以借錢給別人呢? 此時可以分為兩種例外: 首先如果公司與公司間或公司與行號註1間有業務往來的話就可允許貸款因為通常這種情況多為產業分工合作的公司比如上游原料公司與下游生產銷售的公司因為這些公司通常彼此有一定信賴程度在法律政策上應適時的給予資金流通的尊重而且對象為公司法人也較不易有被倒帳的風險。 第二種例外的是,公司與公司間或公司與行號間有短期融資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