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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面促使公司善用資金的分配,消極面亦防止不肖公司負責人將公司淪為個人的提款機
- 依照公司法第15條規定,原則上公司是不能貸款給股東與他人,理由就是積極面促使公司善用資金的分配,消極面亦防止不肖公司負責人將公司淪為個人的提款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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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公司不能貸款給股東與他人?
為什麼公司不能貸款?
公司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公司之資金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嗎?
公司可以貸金給誰?
2020年5月11日 · 其實原則上是不行的,公司不能隨便借錢給他人。 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而如果公司違法放貸,則該借貸關係效力為何呢? 例如A公司違法放貸給C並於C的土地上設定抵押權,則該土地第二順位的押抵權人B可以主張該借貸關係無效,請求法院判決塗銷抵押權嗎? 實務多數見解,公司違法放貸尚非無效.
依照公司法第15條的規定,公司原則上是不得借款給股東或他人的,只有在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下,才可以將公司的資金借款給股東或他人。 公司法第15條: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 40%。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為了讓公司用來營業的資本不會流出,而損害公司、股東、債權人、交易對象等利害關係人的利益,也就是為了貫徹所謂的「資本維持原則」,法律規定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可以將公司的資金借款給他人。 法律規定的文字可能會讓人看不太懂,以下我們就幾個名詞跟常見的疑問依序為大家解釋。
2019年7月24日 · 依照公司法第15條規定,原則上公司是不能貸款給股東與他人,理由就是積極面促使公司善用資金的分配,消極面亦防止不肖公司負責人將公司淪為個人的提款機。 那什麼時候可以借錢給別人呢? 此時可以分為兩種例外: 首先,如果公司與公司間或公司與行號(註1)間有業務往來的話,就可允許貸款,因為通常這種情況,多為產業分工合作的公司,比如上游原料公司與下游生產銷售的公司,因為這些公司通常彼此有一定信賴程度,在法律政策上應適時的給予資金流通的尊重,而且對象為公司法人,也較不易有被倒帳的風險。 第二種例外的是,公司與公司間或公司與行號間有短期融資必要者。
公司原則上不得貸與金錢予他人 為了維護公司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之權益,原則上,公司不得將資金貸與給任何「股東」或「他人」。 僅有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參見公司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但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參見公司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公司違法貸與金錢與他人時之法律效果,根據多數學者看法,公司必須在「法令限制內」,方能享有權利能力應認為公司違法貸與金錢與他人時,該貸與行為應為無效。 案例事實: 公司可否貸款與他人(例如公司可否貸與金錢予法人股東,或者是公司之一般員工)? 有無例外? 違反時其效果又為何? 法律評析: 一、公司原則上不得貸與金錢予他人.
2016年6月23日 ·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原則上公司不得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人,除非與該公司間有業務往來,且有資金融通之必要者,才可以將公司的資金貸與該公司。 另外一種常見情形是,有些公司允許員工向公司預支薪津,之後再由發薪時扣還。 是否違反公司法第十五條? 根據68年11月17日經商字第39514號及101年11月28日經商字第10102144470號函釋: 員工向公司預支薪津,約定就僱用人薪津及獎金於存續期限內扣還,非屬一般貸款性質。
按公司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公司之資金,除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或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與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無涉。 至公司之借貸行為是否違反上開規定,屬法院認事用法之範疇,如涉私權爭議,請循司法途徑解決。 (經濟部92年11月26日商字第09202242030號) 股東往來之會計處理. 一、所謂「股東往來」係指公司與股東間債權債務關係之會計科目,若出現貸方餘額時,表示股東借給公司資金,該科目列於「流動負債」項下,若出現借方餘額時,表示公司將資金貸與股東,該科目列於「流動資產」項下,惟仍有公司法第15條規定之適用;又會計表冊係為表達公司之財務狀況,公司入帳時,並無通知此一會計事項相對人之義務,至於摘要記載資金用途及目的等則係公司管理控制之用。
2023年3月2日 · 依照公司法第15條規定,原則上公司是不能貸款給股東與他人,理由就是積極面促使公司善用資金的分配,消極面亦防止不肖公司負責人將公司淪為個人的提款機。 那什麼時候可以借錢給別人呢? 此時可以分為兩種例外: 首先,如果公司與公司間或公司與行號(註1)間有業務往來的話,就可允許貸款,因為通常這種情況,多為產業分工合作的公司,比如上游原料公司與下游生產銷售的公司,因為這些公司通常彼此有一定信賴程度,在法律政策上應適時的給予資金流通的尊重,而且對象為公司法人,也較不易有被倒帳的風險。 第二種例外的是,公司與公司間或公司與行號間有短期融資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