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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30公分或該階梯寬度。 204室內通路走廊 204.1適用範圍 無障礙通路之室內通路走廊應符合本節規定204.2室內通路走廊設計 204.2.1坡度:地面坡度不得大於1/50,如大於 1/50應依206節規定設置坡道。 204.2.2寬度通路走廊寬度不得小於120公

  2. 坡道適用範圍:在無障礙通路上,上下平台高低差超過3公分,或連續5 公尺坡度超過1/15之斜坡,應設置符合本節規定之坡道。 206.2 坡道設計206.2.1 引導標誌:坡道儘量設置於建築物主要入口處,若未設置於主要入口處者,應於入口處及沿路轉彎處設置引導標誌。 206.2.2 寬度:坡道淨寬不得小於90公分;若坡道為取代樓梯者(即未另設樓梯),則淨寬不得小於150公分。 206.2.3 坡度:坡道之坡度(高度與水平長度之比)不得大於 1/12. ;高低差小於度得酌予放寬,惟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高低差 20公分以下 5公分以下 3公分以下 . 坡度 1/10 1/5 1/2 . 20公分者,其坡.

  3. 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物除排除適用者外,均須符合無障礙規定無障礙設施數量位置等設計規定. 技術規定.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無障礙設施設計規定. 1.5 建築技術規則規定第十章 無障礙建築物. 一、167 條、167-1 至167-7 說明新建築物適用之範圍,應設置之無障礙設施項目及數量位置。 167條 設置之範圍。 167-1 無障礙通路、 167-2 無障礙樓梯、 167-3 無障礙廁所、 167-4 無障礙浴室、 167-5 無障礙座椅席位、 167-6 無障礙停車位、 167-7 無障礙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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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無障礙--為消除環境障礙而設置的設施設備. 通用設計--從設計開始就排除所有障礙的設施設備. 行動不便者的類別. 行動不便者: 肢體、視覺、聽覺障礙者。 生活不便者: 失能失智高齡障礙者. 暫時不便者: 兒童、孕婦、 抱小孩的媽媽、 提重物的人、 受傷的人。 一公共建築物法令體系及規定. 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規定要素. 1. 設置範圍(Scoping)--技術規則. 哪些場所(Where). 什麼設施(What). 數量(How Many) 例如學校建築物應設置哪些無障礙設施, 且其數量應為多少. 2. 設計規定(Technical)-設計規範. 無障礙設施應如何設計(How)例如無障礙廁所,馬桶中心線 與扶手之距離必須為35公分. 1.6 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十章.

  6. 3.1 無障礙通路 建築線道路或人行道至 建築物主要出入口,或基地 內各幢建築物間設有引導設 施之通路作為無障礙通路 之室外通路應符合本點規定。 包括:室外通路、室內走廊、出入口及門、坡道、 昇降機及輪椅升降台。 無障礙通路 1

  7.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 居室出入口及具無障礙設施之廁所盥洗室浴室客房昇降設備停車空間及樓梯應設有無障礙通路通達。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 建築物設置之直通樓梯至少應有一座為無障礙樓梯。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三. 建築物依本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應裝設衛生設備者,除使用類組為H-2 組住宅或集合住宅外,每幢建築物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且服務範圍不得大於三樓層: 本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建築物種類第七類及第八類,其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四. 建築物設有共用浴室者,每幢建築物至少應設置一處無障礙浴室。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五. 建築物設有固定座椅席位者,其輪椅觀眾席位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六.

  8. 無障礙標誌 位置應設置於無障礙通路可到達 之處。 引導標誌: 1.無障礙廁所與一般廁所方向相同 時,應於適當處設置位置指示。 2.無障礙廁所未設置於一般廁所附 近,應於一般廁所處及沿路轉彎 處設置方向指示。 無障礙標誌無障礙廁所前牆壁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