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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3年7月28日 · 引導受詐騙的人把錢轉進某個「實名認證的帳戶」,再從這個「實名認證的帳戶」提領「現金」出來,因為是領現金,追查不到金流帳戶,只能查到最後錢是進到這個「實名認證的帳戶」,因此,該帳戶的持有者就會變成「人頭帳戶」。 1.2 為什麼會變成人頭帳戶? 人頭帳戶的取得來源說白了就兩種: (1)花錢買來的.

  3. 依據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認為, 提供銀行帳戶給他人者,因把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提供他人使用,而失去提供之該帳戶之實際管領權限,並不直接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3款所稱之洗錢行為,亦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正犯。 但此指行為人僅提供帳戶,並無協助提領款項等行為,惟行為人若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且 經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向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幫助犯洗錢罪處罰。 涉及幫助詐欺洗錢嗎? 歡迎立即來電: 0809092769 、撥打手機: 0985599797 或加入 line線上諮詢@489apccu。 幫助洗錢罪刑期判多久?

  4. 2022年12月13日 · 遭冒名申辦之電子支付帳戶大部分作為收取及層轉詐欺他人贓款之洗錢工具,遭騙取個資之民眾則無辜成為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犯嫌;亦可見不法集團盜辦上開電子支付帳戶後,因綁定民眾提供之實體帳戶,反而將該實體帳戶內之款項透過電子支付帳戶 ...

  5. 2021年10月1日 · 所謂「車手」,就是持提款卡至ATM領取詐欺贓款,再將現金交付予詐騙集團成員之人。車手除了構成詐欺罪正犯之外,是否此一提款行為,是否屬於「洗錢」行為而另依洗錢罪論處?

  6. 2024年3月14日 · 詐騙集團為逃避檢警機關追查,而利用各種手段掩蓋其透過不法手段取得的資金或財物的行為就是洗錢,根據《洗錢防制法》第 2 條的規定,洗錢行為有三種態樣:

  7. 通常成為「 人頭帳戶 」首先會觸犯刑法的「幫助詐欺罪」,依據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由此可知,詐欺罪屬於「最重本刑 ...

  8. 當提供金融帳戶給他人使用,且認識到帳戶可能會被拿去收受、提領犯罪所得時,通常實務會認定同時成立「幫助詐欺罪」與「洗錢罪」,而依刑法規定會兩條罪名會從重處斷,也就是依洗錢罪來處罰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