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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基準劃設農田水利事業區域本法施行前原農田水利會灌溉或排水之受益地考量當地水源條件農業立地條件農業發展與農田水利設施投資效益之相關條件劃設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之範圍。 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告之農田水利事業區域,應冠以管理該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農田水利署)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名稱。 第 3 條. 主管機關每年至少辦理一次農田水利事業區域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範圍之調查作業。 必要時,得視需要辦理之。

  2.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農水字第1106035799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田水利目/農田水利管理.

  3. 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條文檢索-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承接辦理。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4.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農水字第1106035799號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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