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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由防火管理人訓練場所人員進行各種必要防火措施,如: 1.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的自行檢查維護。 2.下班前將不使用的火源及電器關閉。 3.監視畫面監看及巡邏。 4.火源管理、預防縱火措施。 5.定期辦理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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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管理人負責什麼業務?
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應如何充任?
輔助防火負責人負責什麼工作?
防火管理人如何核備消防防護計畫?
防火管理人負責本場所消防防護計畫之製作及實行,並推行下列防火. 管理業務: (一)消防防護計畫之製定、檢討及變更。 (二)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 (三)防火避難設施、用火用電設備器具之檢查實施及監督。 (四)電氣配線、電氣機器、機械設備之管理及安全確認。 (五)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維護之實施及監督,以及法定檢修之會同檢查。 (六)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之製作及安全措施之建立。 (七)火源使用或處理有關之指導及監督。 (八)對內部員工防災教育之實施。 (九)防火管理業務相關人員之指導及監督。 (十)對管理權人提出建議及請求指示。 (十一)防止物品阻礙通路、樓梯、揭示避難路線圖等避難設施之管理。 (十二)推動防止縱火之預防措施。 (十三)各項防火管理相關書面資料之保管與整理。
協會法規. 防火管理人資格: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監督層次幹部,並經. 直轄市、縣 ( 市) 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 書始得充任。 證書之適用,講習訓練合格證書之防火管理人因職務異動,調至. 他縣 ( 市) 之營業單位任職,若其職務如仍為該單位之管理、監督層次幹部,仍. 可被遴用為該單位之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合格證書不因縣 ( 市) 之不同而失效. 防火管理之程序: (一)由管理權人遴用具法定資格 (管理、監督層次幹部且領有講習訓練合格證. 書)者為防火管理理人,報請消防機關 ( 各消防分隊受理) 核備。 (二)由防火管理人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 ( 各消防分隊受理) 核備。
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應為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場所之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
防火管理人負責本場所消防防護計畫之製作及實行,並推行下列防火. 管理業務: (一)消防防護計畫之製定、檢討及變更。 (二)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 (三)防火避難設施、用火用電設備器具之檢查實施及監督。 (四)電氣配線、電氣機器、機械設備之管理及安全確認。 (五)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維護之實施及監督,以及法定檢修之會同檢查。 (六)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之製作及安全措施之建立。 (七)火源使用或處理有關之指導及監督。 (八)對內部員工防災教育之實施。 (九)防火管理業務相關人員之指導及監督。 (十)對管理權人提出建議及請求指示。 (十一)防止物品阻礙通路、樓梯、揭示避難路線圖等避難設施之管理。 (十二)推動防止縱火之預防措施。 (十三)各項防火管理相關書面資料之保管與整理。
首頁. 服務項目. 防火管理人. 「自己財產,自己保護」 所謂「防火管理制度」,簡單的講即是公共場所業主應指定專人 (即防火管理人),接受適當的講習、訓練,就建築物特性策訂整體安全之消防防護計畫,並依據該防護計畫實施員工滅火報警訓練、消防安全設備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及能源設備使用管理監督等,以保障該公共場所之安全。 我國建築及消防法規對公共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設置,均已有明文規定,且定期派員實施檢查,但公共場所重大火災案件依然不斷發生,顯示公共場所之消防安全維護有嚴重缺失。 經查究其問題主因及與國外制度比較發現,我國一向僅重視硬體設施的設置,對於防災預防及應變等軟體作為,付諸闕如;而且,民眾欠缺「自己財產,自己保護」之觀念,即便政府極力執行檢查工作,但業者仍無視問題的存在。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應由管理權人, 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 防護計畫, 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 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 有分屬時, 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 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 縣( 市) 消防機關備查; 異動時, 亦同。 二、 消防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其範圍如下: 一、 電影片映演場所( 戲院、 電影院)、 演藝場、 歌廳、 舞廳、 夜總會、 俱樂部、 保齡球館、 三溫暖。 二、理 容院( 觀光理髮、視 聽理容等)、指 壓按摩場所、錄 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