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自住房地後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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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採房地合一課稅 (新制)出售自住房地,無論「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皆得適用重購退 (抵)稅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課稅之納稅義務人買賣自住房地,如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自住房地出售的前1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兩者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內,均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抵稅優惠,就已繳納稅款範圍內,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應退還或扣抵稅額。 舉例說明,蔡先生105年6月1日買A房地並設籍自住,於108年3月1日出售A房地並完成移轉登記,出售價額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已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20萬元。
- 個人重購自住房地退稅或扣抵房地合一稅,於重購後5年內不可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財政部全球資訊網
個人重購自住房地,無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只要出售 ...
- 個人重購自住房地,可適用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房地合一) 重購退(抵)稅優惠-財政部全球資訊網
該局指出,個人重購自住房地可申請退抵稅金額,係以重購價 ...
- 個人重購自住房地退稅或扣抵房地合一稅,於重購後5年內不可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財政部全球資訊網
2024年4月20日 · 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 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 ,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 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申報時,得按前項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 前二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 第20點.
1. 出售及重購自住房地的期間在 2年內,先購後售、先售後購皆適 。 2. 出售及重購之自住房地,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並居住。 3. 出售及重購之自住房地無供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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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指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或於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舉例說明,王小姐於110年1月2日出售甲地,土地移轉現值為300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30萬元,另於111年3月1日購買乙地,土地移轉現值為500萬元,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為230萬元,其買賣係於2內完成,如果甲地及乙地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即可在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適用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向出售地所轄之稅務局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3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自住房地的認定,係以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重購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始符合適用要件。 又若以配偶之一方出售自住房地,而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