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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出售自住房地後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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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個人採房地合一課稅 (新制)出售自住房地無論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皆得適用重購退 ()稅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課稅之納稅義務人買賣自住房地如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自住房地出售的前1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兩者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內均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抵稅優惠就已繳納稅款範圍內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應退還或扣抵稅額。 舉例說明,蔡先生105年6月1日買A房地並設籍自住,於108年3月1日出售A房地並完成移轉登記,出售價額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已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20萬元。

  2. 2024年4月20日 · 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申報時得按前項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 前二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 第20點.

  3. 1. 出售及重購自住房地的期間在 2年內,先購售、先售購皆適 。 2. 出售及重購之自住房地,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並居住。 3. 出售及重購之自住房地無供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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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稅務局指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或於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舉例說明王小姐於110年1月2日出售甲地土地移轉現值為300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30萬元另於111年3月1日購買乙地土地移轉現值為500萬元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為230萬元其買賣係於2內完成如果甲地及乙地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即可在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適用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向出售地所轄之稅務局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30萬元。

  6.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自住房地的認定係以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重購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始符合適用要件又若以配偶之一方出售自住房地而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