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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機關
- 無論是創立社團法人還是財團法人,都要向行政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經核准設立後,再向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聲請設立登記。 如果未向法院聲請設立登記,法人在法律上還是算是已經具有獨立法人格,只是不得對抗第三人;而財團法人除了不得對抗第三人外,尚不得以財團法人名義對外募集財物、辦理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mklaw.tw/reading/如何向法院聲請法人團體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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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財團法人,指以從事公益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之私法人。 本法所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指財團法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由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捐助成立,且其捐助財產合計超過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百分之五十。 二、由前款之財團法人自行或前款之財團法人與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共同捐助成立,且其捐助財產合計超過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百分之五十。 三、由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或前二款財團法人捐助之財產,與接受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或前二款財團法人捐贈並列入基金之財產,合計超過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百分之五十。
本法所稱財團法人,指以從事公益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主. 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之私法人。 本法所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指財團法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由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捐助成立,且其捐助財產合計. 超過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百分之五十。 二、由前款之財團法人自行或前款之財團法人與政府機關(構)、公法人. 、公營事業共同捐助成立,且其捐助財產合計超過該財團法人基金總. 額百分之五十。 三、由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或前二款財團法人捐助之財產. ,與接受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或前二款財團法人捐贈. 並列入基金之財產,合計超過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百分之五十。 四、由前三款之財團法人自行或前三款之財團法人與政府機關(構)、公.
法人設置分事務所,其分事務所與主事務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除應向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登記處辦理法人登記外,並經檢附該法院登記簿謄本及所需之文件,向分事務所所在地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 貳、登記之種類. 一、設立登記:法人之設立,不僅應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且非經登記不得成立。 二、變更登記:法人登記後,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如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三、解散登記:法人之解散,乃法人發生不能存續之事由,停止其積極活動以處理未了事務。 其未了事務之處理,謂之清算,故法人之解散,不過清算程序之開始,並非法人之消滅,即法人解散後清算完結前,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仍視為存續(民法第四 條第二項)此解散後之法人,謂之清算法人。
- 經濟部商業司
- 辦理財團法人登記(A4直印)
- 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 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壹、財團法人設立登記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一、 法人登記聲請書 :【 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聲請書填寫範例 】 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逐欄詳細填寫,由聲請人全體董事具名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登記之法人名稱,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標明為財團法人。 (董、監事簽名與印鑑擇一登記,聲請書及附具文件所稱應蓋用之印鑑章係指與所提印鑑式相符之印章;若採簽名式,其聲請書及附具文件亦應簽名) 二、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遞件時繳納。 若郵寄送件請附 郵政匯票 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受款人,勿寄現. 金。 三、應附文件:(第2項至第7項、第9項、第10項文件應經主管機關驗印) 1、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即法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法人籌設及許可董事或董事會備案的文書。
1 Q1:應該如何申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 2 Q2:怎麼計算財團法人的基金?. 3 Q3:法人可否擔任財團法人之董事(董事長)? 4 Q4:財團法人之區分種類為何?. 5 Q5:宗教財團法人要不要適用財團法人法?. 6 Q6:財團法人的財產可以如何運用?. 7 Q7:財團法人運用 ...
本法所稱財團法人,指以從事公益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之私法人。 本法所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指財團法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由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捐助成立,且其捐助財產合計超過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百分之五十。 二、由前款之財團法人自行或前款之財團法人與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共同捐助成立,且其捐助財產合計超過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百分之五十。 三、由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或前二款財團法人捐助之財產,與接受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或前二款財團法人捐贈並列入基金之財產,合計超過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百分之五十。
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手續. 一、聲請人依法人登記聲請書逐欄詳細填寫,由聲請人全體董事、監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應檢附之文件. (一)法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法人籌設暨許可董事及董事會備案之文書。 (二)董事、監事之產生及其資格之證明文件,董事、監事願任同意書,及主管機關准許該董事、監事備案之文件。 (三)捐助及組織章程。 (四)財產清冊。 發布日期 : 108-09-21. 更新日期 : 108-10-18.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關於司法院. 司法院簡介. 沿革及史料. 首長主管簡介. 組織與職掌. 施政計畫. 院長重要談話. 院會重要決議. 司法院行事曆. 大事紀要. 司法業務年報. 與民有約 (參訪司法院) 人權專區. 政府資訊公開. 位置交通. 各法院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