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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應為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場所之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
防火管理人之資格限制 擔任防火管理人者,需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之幹部,並經直轄市、 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12 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擔任。並 且,每 3 年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一次。 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
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第二條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以下簡稱防火管理人)應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訓練,領有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合格證書),始得充任。. 一、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一定 ...
二、管理權人之職責 1、管理權人負有防火管理業務之所有責任。 2、選任位於管理或監督層次,且能適當公正地執行防火管理業務權限者之 防火管理人,使其推動防火管理業務,並向消防機關 報防火管理人之 遴用及解任。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八項及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以下簡稱防火管理人)應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訓練,領有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合格證書),始得充任。 第 3 條. 主管機關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 經初訓領有合格證書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 前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者,應自初訓結束之日起,每三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初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十二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消防知識及火災預防。
防火管理人本於職責,應就場所建築物構造、防火設施、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管理業務介紹危害特性擬定預防對策以提升場所整體安全性,藉由了解場所平時及施工中運作模式,針對設施及人員制定適當且具整合性之防護計畫。 自衛消防編組. 為使防火管理業務分工明確,遇有災害時能有效啟動應變機制,減少災損,依場所危害程度可將人員細分為滅火班、通報班、避難引導班,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等,執行人員須定期演練、檢討並熟稔任務內容。 附加檔案:應實施防火管理場所一覽表 (111.04.18版) 檔案下載. 公告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一覽表 (1110418)
協會法規. 防火管理人資格: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監督層次幹部,並經. 直轄市、縣 ( 市) 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 書始得充任。 證書之適用,講習訓練合格證書之防火管理人因職務異動,調至. 他縣 ( 市) 之營業單位任職,若其職務如仍為該單位之管理、監督層次幹部,仍. 可被遴用為該單位之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合格證書不因縣 ( 市) 之不同而失效. 防火管理之程序: (一)由管理權人遴用具法定資格 (管理、監督層次幹部且領有講習訓練合格證. 書)者為防火管理理人,報請消防機關 ( 各消防分隊受理) 核備。 (二)由防火管理人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 ( 各消防分隊受理) 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