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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防火管理制度. 「自己的財產,自己保護」. 所謂「防火管理制度」,簡單的講即是公共場所業主應指定專人(即防火管理人),接受適當的講習、訓練,就建築物特性策訂整體安全之消防防護計畫,並依據該防護計畫實施員工滅火報警訓練、消防安全設備維護 ...

  2. 所謂「防火管理制度」,係指公共場所管理權人應遴用防火管理人(須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依規定受訓合格),責其依建築物特性訂定消防防護計畫,並依該計畫實施用火用電管理、消防安全設備與防火避難設施之維護及員工滅火、通報、避難訓練等防火管理上必要事項,以保障公共場所之消防安全。 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由防火管理人監督場所人員採取各項必要之防火措施,如: 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的自行檢查維護。 下班前將不使用的火源及電器關閉。 監視畫面監看及巡邏。 火源管理、預防縱火措施。 定期辦理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

  3. www.cafp.org.tw › upload › basic_fireManager_file防火管理常見 Q&A

    A: 一、目前消防防火管理制度,分為「共同防火管理」與「一般場所防火管理」2制度並行,其中您所提及所在辦公大樓如達11層以上,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故大樓管理中心應會要求貴公司提供自衛消防編組名單( 地區隊),為 ...

  4. 防火管理制度. 「自己的財產,自己保護」 所謂防火管理制度」,簡單的講即是公共場所業主應指定專人(即防火管理人),接受適當的講習、訓練,就建築物特性策訂整體安全之消防防護計畫,並依據該防護計畫實施員工滅火報警訓練、消防安全設備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及能源設備使用管理監督等,以保障該公共場所之安全。 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由防火管理人訓練場所人員進行各種必要防火措施,如: 1.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的自行檢查維護。 2.下班前將不使用的火源及電器關閉。 3.監視畫面監看及巡邏。 4.火源管理、預防縱火措施。 5.定期辦理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

  5. 一、消防法:防火管理制度相關法規 第13條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 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6. 所謂「防火管理制度」,簡單的講即是公共場所業主應指定專人(即防火管理人),接受適當的講習、訓練,就建築物特性策訂整體安全之消防防護計畫,並依據該防護計畫實施員工滅火報警訓練、消防安全設備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及能源設備使用管理監督等,以

  7. 所謂「防火管理制度」,簡單的講即是公共場所業主應指定專人(即防火管理人),接受適當的講習、訓練,就建築物特性策訂整體安全之消防防護計畫,並依據該防護計畫實施員工滅火報警訓練、消防安全設備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及能源設備使用管理監督等,以

  8. 首頁. 服務項目. 防火管理人. 「自己財產,自己保護」 所謂「防火管理制度」,簡單的講即是公共場所業主應指定專人 (即防火管理人),接受適當的講習、訓練,就建築物特性策訂整體安全之消防防護計畫,並依據該防護計畫實施員工滅火報警訓練、消防安全設備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及能源設備使用管理監督等,以保障該公共場所之安全。 我國建築及消防法規對公共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設置,均已有明文規定,且定期派員實施檢查,但公共場所重大火災案件依然不斷發生,顯示公共場所之消防安全維護有嚴重缺失。 經查究其問題主因及與國外制度比較發現,我國一向僅重視硬體設施的設置,對於防災預防及應變等軟體作為,付諸闕如;而且,民眾欠缺「自己財產,自己保護」之觀念,即便政府極力執行檢查工作,但業者仍無視問題的存在。

  9. 消防制度 – 社團法人臺灣防災教育協會. 法令規定. 原因. 模式. 主要工作. 防火管理人資格. 防火管理之程序. 應設防火管理人之場所. 防火管理違規項目. 防火管理違規裁處. 預期成果. 法令規定. 消防法第十三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原因. 公共安全問題不容忽視. 預防工作重於災後搶救. 「自己的財產,自己保護」 「硬體設備」、「軟體管理」雙管齊下. 模式. 防火管理人之定位係由業主(具管理決定權人)指派,屬推動防火管理的核心人物,當具一定程度的消防安全專業知識,同時更考量是否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以確保其執行能力。

  10. 所謂「防火管理制度」,簡單的講即是公共場所業主應指定專人(即防火管理人),接受適當的講習、訓練,就建築物特性策訂整體安全之消防防護計畫,並依據該防護計畫實施員工滅火報警訓練、消防安全設備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及能源設備使用管理監督等,以保障該公共場所之安全。 我國建築及消防法規對公共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設置,均已有明文規定,且定期派員實施檢查,但公共場所重大火災案件依然不斷發生,顯示公共場所之消防安全維護有嚴重缺失。 經查究其問題主因及與國外制度比較發現,我國一向僅重視硬體設施的設置,對於防災預防及應變等軟體作為,付諸闕如;而且,民眾欠缺「自己財產,自己保護」之觀念,即便政府極力執行檢查工作,但業者但業者仍無視問題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