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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 內政部97年4年10日台內營字第0970802190號令訂定,自97年7月1日生效 內政部97年12年19日台內營字第0970809360號令修正 內政部101年11年16日台內營字第1010810415號令修正 .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 101 依據...........................................................................01 . 102 適用範圍.....................................................................01 .

  2. 無障礙客房. 坡道高低差大於20公分者,應設置扶手. 形狀: 可為圓形、橢圓形或其他形狀。 圓形直徑約為2.8-4 公分,其他形狀之外緣周邊長為9-13 公分。 處理: 應設置堅固,不得搖晃, 且扶手接頭處應平整,不得有突出物或勾狀物。 單層扶手:上緣與地板面之高度應為75 公分。 雙層扶手:上緣與地板面之高度應分別為65 公分及85公分。 4. 出入口平台及操作空間. 避難層出入口: 出入口前應設置平台, 平台淨寬與出入口同寬,且不得小於150 公分, 淨深亦不得小於150 公分,且坡度不得大於1/50。 地面應順平, 避免設置門檻。 若設門檻時, 應為3 公分以下, 且門檻高度在0.5公分至3 公分者, 應作1/2 之斜角處理; 高度在0.5公分以下者, 得不受限制。 室內出入口:

  3.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定義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係指建築設施在設計施工時考慮 行動不便者之使用需求使建築物或空間為行動不便 者可自行到達進出並使用無障礙設施包括無障礙 通路樓梯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停車 位無障礙客房等。 6

  4. 什麼是無障礙設施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仍為無障礙空間的一個基本要求,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及無障礙設施的項目依目前規範有: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停車空間等行動不便者的種類簡易可分為以下幾種:老人小孩上肢障礙者()、下肢障礙者()、孕婦視障者,聽障者⋯等。 無障礙空間即應去滿足所有的人包括行動正常及行動不便⋯等,所有使用者均能滿足其通行及使用。 在規範,行動不便者使用之設施—樓梯,似乎不是一個完整的無障礙設施。

  5. 2019年1月4日 · 修正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自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生效. 標籤: 無障礙. 瀏覽人次:37784.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修正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自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生效. 內政部108年1月4日台內營字第1070820550號令修正自108年7月1日生效。 附件檔案. .pdf.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1080701生效).pdf. 更新日期: 2024-02-22 檔案大小:4522kb. .pdf. 修正規定對照表.pdf. 更新日期: 2024-02-22 檔案大小:643kb. 回前一頁.

  6.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0-08-21. 內政部97.4.10台內營字第0970802190號令訂定 內政部97.12.19台內營字第0970809360號令修正 內政部101.11.16台內營字第1010810415號令修正 ( 全文) 內政部103.12.1台內營字第1030813014號令修正附錄2,自104.1.1施行 ( 全文 、 附錄2修正規定對照 ...

  7. 無障礙--為消除環境障礙而設置的設施設備. 通用設計--從設計開始就排除所有障礙的設施設備. 行動不便者的類別. 行動不便者: 肢體、視覺、聽覺障礙者。 生活不便者: 失能、失智、高齡障礙者. 暫時不便者: 兒童、孕婦、 抱小孩的媽媽、 提重物的人、 受傷的人。 一公共建築物法令體系及規定. 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規定要素. 1. 設置範圍(Scoping)--技術規則. 哪些場所(Where). 什麼設施(What). 數量(How Many) 例如學校建築物應設置哪些無障礙設施, 且其數量應為多少. 2. 設計規定(Technical)-設計規範. 無障礙設施應如何設計(How)例如無障礙廁所,馬桶中心線 與扶手之距離必須為35公分. 1.6 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十章.

  8. 建築物依本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應裝設衛生設備者除使用類組為H-2 組住宅或集合住宅外每幢建築物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且服務範圍不得大於三樓層本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建築物種類第七類及第八類其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四. 建築物設有共用浴室者每幢建築物至少應設置一處無障礙浴室。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五. 建築物設有固定座椅席位者,其輪椅觀眾席位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六. 建築物依法設有停車空間者,除使用類組為H-2組住宅或集合住宅外,其無障礙停車位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 建築物使用類組為H-2 組住宅或集合住宅,其無障礙停車位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七.

  9. 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全國法規資料庫.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下載 友善列印.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以下簡稱活動場所),指依都市計畫開闢使用之公園、綠地、廣場及經內政部公告國家公園內之場所。 第 3 條. 活動場所應依外部交通動線、停車空間等因素,設置至少一處主要出入口,並視環境條件及場所面積酌予增加,便利行動不便者及身心障礙者進出,其無障礙設施設備規格如下:

  10. 新建增建建築物均須設置無障礙設施不再僅限定於公共建築物應全面無障礙化另修正條文規定無障礙通路應通達之空間及無障礙樓梯無障礙廁所盥洗室無障礙 浴室輪椅觀眾席位無障礙停車位無障礙客房數量至於各項設施設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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