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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14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 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前項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初訓合格後,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

  2. 消防法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細則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所定主管機關,其業務在內政部,由消防署承辦;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由所屬消防局承辦。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訂定年度計畫,結合機關、學校、團體及志工等資源,並運用傳播媒體、社區參與或辦理體驗活動等方式,經常推動防火教育及宣導。 前項年度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3. 法規名稱:. 工廠消防防護計畫範例含半導體製程高科技工廠) (107/11/12 修正) 1. 壹、總則. 一、目的與適用範圍. (一)目的:本計畫係依消防法第 13 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至 16. 條,規範本場所防火管理必要事項以落實火災地震及其他災害. 之防救 ...

  4. 管理權人應於 防火管理人 或共同 防火管理人 遴用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第 15-6 條. 製造儲存及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遴用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辦理下列事項責由保安監督人訂定消防防災計畫後由管理權人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危險物品管理必要之業務。 二、責由保安檢查員執行構造、設備之維護及自主檢查等事項。 保安監督人應為前項場所之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其與保安檢查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

  5. 法規名稱強化防火管理制度指導綱領 (111/09/27 修正) 1. 壹、為踐行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1 項「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 」第 10 款所定「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確保大型場所、高. 層建築物及地下建築物等大規模建築物能建立因應震災之自主應變機. 強化自衛消防編組之核心應變量能並為落實平時火災預防管理. ,加強實施防火管理場所之防火管理與防災管理,特訂定本綱領。 2. 貳、名詞解釋: 一、火源責任者:係擔任某一關連性區域(包含辦公室、會議室、電氣機. 房、茶水間等居室及非居室等指定範圍)內之火源管理工作,定期檢. 查該範圍內之防火避難設施、用火用電設備器具、危險物品及消防安. 全設備等之日常維護管理,並向防火負責人回報檢查情形(如無防火.

  6. 1. 為落實推動防火管理制度督促管理權人確實製定消防防護計畫並據. 以推行,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2. 消防機關應依消防法第十三條規定將轄區須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造冊列管定期查核凡新增場所或未依法遴用防火管理人製定消防. 防護計畫之場所應列為重點查核建檔列管。 3. 消防機關受理防火管理人之遴用異動)」、「消防防護計畫」、 「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或「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 」提報,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共同部分: 1.視轄區狀況自行規劃受理方式(含郵寄、網路線上等)及受理地. 點。 2.於受理次日起,十日內將受理結果回覆提報人。 (二)個別部分: 1.防火管理人之遴用(異動): (1)由提報人填具「防火管理人遴用(異動)提報表」(附表一)

  7. 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由防火管理人訓練場所人員進行各種必要防火措施1.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的自行檢查維護。 2.下班前將不使用的火源及電器關閉。 3.監視畫面監看及巡邏。 4.火源管理、預防縱火措施。 5.定期辦理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 我國建築及消防法規對公共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設置均已有明文規定且定期派員實施檢查但公共場所重大火災案件依然不斷發生顯示公共場所之消防安全維護有嚴重缺失。 經查究其問題主因及與國外制度比較發現,我國一向僅重視硬體設施的設置,對於防災預防及應變等軟體作為,付諸闕如;而且,民眾欠缺「自己財產,自己保護」之觀念,即便政府極力執行檢查工作,但業者但業者仍無視問題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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