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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倘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發生記載錯誤而未作廢重開,但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可免予處罰,惟依同標準第24條規定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仍應處罰。 該局舉例:(一)A公司開立與B公司之統一發票,發生交易金額及買受人統一編號錯誤,A公司即時在統一發票各聯更正並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且A、B公司就該筆交易申報進、銷項金額、稅額、買受人統一編號無誤,則A公司免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www.hunge.com.tw/統一發票記載錯誤,主動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
  1. 其他人也問了

  2. 2020年4月10日 · 營業人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依規定應收回作廢重開惟實務上不免會遇到原開立發票無法收回情形此時營業人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更正或註銷錯誤之統一發票無須煩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書寫錯誤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 又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同時也是買方營業人之進項憑證,一般而言,如統一發票記載有錯誤,買方營業人大多數會同意賣方回收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以便作廢重開。 若遇特殊情況或買方營業人拒絕退回致無法收回時,亦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更正或註銷錯誤之統一發票,並由賣方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通報買方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

  3. 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應如何處理? (9714) 更新日期:110-04-23.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9條第1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 更多相關資訊.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辦理合併,消滅公司移轉貨物及勞務與存續或新設公司是否須開立發票? (9721) 111-06-21. 營業人或未申請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之營業人取得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是否適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9718) 111-06-21. 每筆銷售額未滿50元之交易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9709) 111-06-21.

    • 統一發票寫錯的時候-申報實務
    • 如買受人(買家)已申報扣抵或拒絕退回應如何處理釋疑
    • 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的處理方式
    • 統一發票應行記載項目
    • 相關處罰規定
    • 減免處罰標準
    • 適用免罰標準注意事項
    • 相關國稅局新聞稿
    • 補充營所稅相關函釋

    方案A:正確方式為發票作廢後重開。收回錯誤之發票,並依法作廢開立正確發票。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 前項情形,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營業稅法第 24 條) 方案B:如果無法收回,報備及更正(注意:注意免罰的適用規定,且免罰次數有上限) 1. 在未經檢舉、調查前,應主動向主管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 2. 若開立對象為營業人。除向主管機關更正及報備外,同時應於各聯錯誤處更正,並確認雙方應依實際資料申報。 3. 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不得適用免罰 4. 注意須為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才適用免罰標準#16...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書寫錯誤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買受人已提出申報扣抵或因買受人拒絕退回,致賣方營業人無法收回該統一發票收執聯、扣抵聯作廢重開者, (1) 其屬買方營業人已申報案件,應由賣方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更正錯誤之統一發票,再由賣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買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法辦理。 (2) 至屬買方營業人尚未申報案件,則由賣方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錯誤之統一發票,再依交易事實重新開立正確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由賣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買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台財稅字第0910455492號)

    提醒:應有銷貨退回、調換貨物或折讓之事實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者: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 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 一、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者,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二、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營業人對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除前款規定外,得免填買受人名稱及地址。但經買受人要求者,不在此限。 四、(刪除) 五、本法第六條第四款所定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應記載事項,得以外文為之;交易日期得以西元日期表示;單價、金額及總計得以外幣列示,但應加註計價幣別。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以分類號碼代替品名者,應先將代替品名之分類號碼對照表...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 前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第二次以後處罰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營業稅法第 48 條)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新臺幣一千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新臺幣五十元以下。 二、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新臺幣二千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新臺幣一百元以下。 三、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其開立與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並已更正,且 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 四、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僅買受人...

    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代徵人、代繳人、申報金融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本標準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 二、故意違反稅法規定。 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24 )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384/8459778614641826979?tagCode=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 前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第二次以後處罰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營業稅法第 48 條) 財政部表示,該部於102年11月25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

    釋示函令標題:未記明買受人之收銀機發票事後合法補填者准予認定 函釋內容: 營利事業列報各項費用所取得之收銀機專用統一發票,如原開立發票商號未載明買受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嗣後經買受人要求,已予補填並加蓋印章者,稽徵機關查帳時可准予認定。(財政部73/11/20台財稅第63234號函) 編按:此為取具收銀機發票者,於營所稅部分之認定函釋。注意非適用於營業稅進項扣抵。 歡迎追蹤我的粉絲專頁 Eric Notes : https://www.facebook.com/eric.cpa.notes

  4. 2013年11月28日 · 鑑於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記載錯誤除金額外尚有其他事項錯誤之情形例如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交易日期品名或數量等記載錯誤其未依規定將錯誤之統一發票作廢重開如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該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 ...

  5.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8位數號碼與頭獎號碼相同者獎金20萬元. 二獎.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7 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7 位相同者各得獎金4萬元. 三獎.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6 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6 位相同者各得獎金1萬元. 四獎.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5 ...

  6.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書寫錯誤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買受人已提出申報扣抵或因買受人拒絕退回致賣方營業人無法收回該統一發票收執聯扣抵聯作廢重開者其屬買方營業人已申報案件應由賣方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更正錯誤之統一發票再由賣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買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法辦理。 至屬買方營業人尚未申報案件,則由賣方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錯誤之統一發票,再依交易事實重新開立正確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由賣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買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7. 所犯錯誤C商號會計小姐於申報110年11月份統一發票明細表時將XT12334566號之有效發票誤予截角明細表並註明為空白實際為漏報銷售額涉嫌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 四、進項憑證若以影本申報扣抵時,應檢查是否有重複扣抵情事。 案例:D實業公司於申報110年9、10月份銷售額時,已將110年9月份進貨統一發票號碼WP12334456銷售額508,000元,稅額25,400元,於110年11月15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該公司會計小姐因作業疏忽,誤以為尚未申報扣抵,而向銷貨公司再取得該張發票影本,並於申報110年11、12月份銷售額時,重複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案經營業人進銷項憑證交查異常查核清單發現,除應補稅外,尚須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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