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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防墜安全網規範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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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於石綿板、塑膠浪板、採光罩、生鏽金屬板...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上從事作業時,應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30公分以上之踏板或裝設安全網。 二、應使勞工確實使用背負式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且安全帶應確實掛置於安全母索上。 三、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屋頂之設備。
      www.osha.gov.tw/media/bivntqp2/屋頂作業墜落預防宣導摺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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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雇主設置之安全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全網之材料、強度、檢驗及張掛方式,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規定之一: (一)CNS 14252。 (二)CNS 16079-1及CNS16079-2。 二、工作面至安全網架設平面之攔截高度,不得超過七公尺。 但鋼構組配作業得依第一百五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三、為足以涵蓋勞工墜落時之拋物線預測路徑範圍,使用於結構物四周之安全網時,應依下列規定延伸適當之距離。 但結構物外緣牆面設置垂直式安全網者,不在此限: (一)攔截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者,至少應延伸二點五公尺。 (二)攔截高度超過一點五公尺且在三公尺以下者,至少應延伸三公尺。 (三)攔截高度超過三公尺者,至少應延伸四公尺。

    • 第 22 條

      一、安全網之材料、強度、檢驗及張掛方式,應符合下列國家 ...

  3.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露天開挖:指於室外採人工或機械實施土、砂、岩石等之開挖,包括土木構造物、建築物之基礎開挖、地下埋設物之管溝開挖與整地,及其他相關之開挖。 二、露天開挖作業:指使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之作業。 三、露天開挖場所:指露天開挖區及與其相鄰之場所,包括測量、鋼筋組立、模板組拆、灌漿、管道及管路設置、擋土支撐組拆與搬運,及其他與露天開挖相關之場所。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於從事營造作業之有關事業。 第 3 條. 本標準規定之一切安全衛生設施,雇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全衛生設施於施工規劃階段須納入考量。 二、依營建法規等規定須有施工計畫者,應將安全衛生設施列入施工計畫內。 三、前二款規定,於工程施工期間須切實辦理。

    •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4. 鋁質或其他材料活動型拒馬. 150cm. 木質活動型拒馬. (道路施工範圍之交指人員及照明位置) (8-2-3) 甲種圍籬. 黑色寬50cm警示燈黃色寬50cm對 照明燈應 警示燈圖 120cm. 混凝土說 紐澤西護欄. 200cm. 側立面圖. (道路施工範圍之告示牌及閃光燈照明位置) 黃色或紅色閃光燈. 60cm. 請 前小 面心 道施工標誌上加150cm駕 路裝定光燈駛 施黃色或紅。 工色閃光燈. 說 圖 應 對 道路施工. 150cm. 告示牌兩支站於施工點前後200m處. 拒馬(或圍籬)上加裝閃光燈. (道路施工各式閃光燈類型) 黃色或紅色透光耐用材料. ψ≒20. 迴轉閃光燈.

  5. 1.1 本章概要 說明橋梁建築或其他構造物施工時為防止人員墜落及物體飛落所需之安全防護網,包括材料設置拆除等規定。 1.2 工作範圍 凡有人員墜落及物體飛落之虞處所,均需架設所需之安全防護網,包括材料設置拆除等作業。 1.3 相關章節 第01523章-施工安全衛生及管理. 1.4 資料送審. 1.4.1 工作圖.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安全網 PE (聚乙烯)、PP(聚丙烯)或尼龍等原料製成之新品格網,網繩直徑5mm ,網目小於或等於10cm ×10cm ,並符合CNS 14252 之規定。 2.1.2 防護覆網 PE (聚乙烯)、PP(聚丙烯)或尼龍等原料製成之新品格網,網繩直徑1.5mm ,網目小於或等於2cm ×2cm ,並符合CNS 14252 之規定。

  6. 經檢討災害事故原因,發現事業單位仍有未盡落實防災措施之處,有積極建置多重防護機制之必要,以加強事業單位施工安全自主管理,強化安全設施及健全現場施工防災作為,俾有效防止職業災害,爰修正本標準部分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為保護進入開挖區及其鄰近處所露天開挖作業勞工安全,修正露天開挖、 露天開挖作業及露天開挖場所之名詞定義。 (修正條文第一條之一) 二、 為保護車輛機械作業勞工安全,增訂車輛機械作業有翻落或表土崩塌等情事應調查事項及設置措施。 ( 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 三、 為保護工廠鋼構屋頂勞工作業安全,增訂於其邊緣及周圍與易踏穿材料屋頂之安全防護設施。 ( 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之一) 四、 為防止勞工發生墜落災害,明定護欄之上欄杆、中欄杆及地盤面或樓板面間之上下開口距離應不大於五十五公分。

  7. 安全網時,應依下列規定延伸適當之距離。 但結構物外緣牆面設置垂. 直式安全網者,不在此限: (一)攔截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者,至少應延伸二點五公尺。 (二)攔截高度超過一點五公尺且在三公尺以下者,至少應延伸三公尺。 (三)攔截高度超過三公尺者,至少應延伸四公尺。 四、工作面與安全網間不得有障礙物;安全網之下方應有足夠之淨空,以. 避免墜落人員撞擊下方平面或結構物。 五、材料、垃圾、碎片、設備或工具等掉落於安全網上,應即清除。 六、安全網於攔截勞工或重物後應即測試,其防墜性能不符第一款之規定. 時,應即更換。 七、張掛安全網之作業勞工應在適當防墜設施保護之下,始可進行作業。 八、安全網及其組件每週應檢查一次。 有磨損、劣化或缺陷之安全網,不. 得繼續使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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