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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樣態. 支給基準. 教師兼任主管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其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方式: 考核年度內教師經聘兼為主管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者,其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第17條第2項 ...

    •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三條及國民教育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之成績考核,依本辦法辦理。
    • 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或有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留職停薪,而任職累計已達六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
    • 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輔導管教、服務、品德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2. 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即為通稱的考績獎金。 若能符合相關條件(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款),除新學年度即可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亦可獲1至2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 計算方式如下,月薪對照表如圖1:[(本薪)+(各式加給)](若已達年功薪最高級給予2倍) [(本薪)+(學術加給)+(主管加給)+(導師加給)+(特教加給)]x (1 or 2) ※注意事項※. 本薪與學術研究加給以8月1號晉升後數額計算。 主管加給、導師加給與特教加給以8月1號晉升前,實 際就職狀況計算。 以上計算方式為通則,若有特殊情況需詳閱「公立高級 中等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另行計算之。 貳、年終工作獎金(年終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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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教師留職停薪借調至公立學校擔任編制內教師,由當學年度第二學期之最後服務學校就其借調期間及借調前後年資依本辦法辦理成績考核,依考核結果晉敘薪級及給予獎金;借調教師歸建後,由原任職學校依考核結果敘薪。 績考核者外,其再任至學年度終了已達六個月者,得於學年度終了辦理另予成績考核。 所列之條件;若違反其中一目,即不得考列該款;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則僅須具有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其中一目,即可考列該款。 又該條第五項規定,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時,不得以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作為成績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5. www.rces.chc.edu.tw › storage › 074714教育部 函

    ()教師代理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依規定支領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者,其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方式:1基於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支給之特殊性與主管職務加給之樣態不同,爰考核年度內教師代理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並依規定支領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有案者,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方式,仍應按其實際代理之月數合併計算,又其代理各月如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應予合併計算,並以30日折算1個月,所餘未滿30日之畸零日數,以1個月計算。 2、又教師於考核年度7月31日依規定代理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並支領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有案,仍不適用考核辦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即不以該日所支者為基準計算其成績考核獎金,仍應依說明一(二)第1點方式計算之。

  6. 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本辦法依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及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一、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 ...

  7. (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為使考核獎金之發給更為合理並符合實務運作配合教師待遇條例 草案所列績效獎金標準修正薪給總額之計算方式。 (修正條文第十 七條) 十、參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八條,規定成績 考核委員會委員應迴避及得迴避事項。 (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十一、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及出席會議時以公假處理;並參酌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二十條規定,參與考核人員未嚴守秘密之議處 規定,以確保考核過程之嚴謹。 (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十二、參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條規定,成 績考核委員會對於教師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申誡以上處分 前應給予教師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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