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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Good Hygienic Practice; 以下簡稱GHP) 為食品業者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作業場區、環境、從業人員、設備器 具、清潔消毒、廢棄物處理、食用油及管理衛生人員之管 理規定,以確保食品之衛生、安全及品質。 為食品業者衛生管理之最基本要求。 食品業者應落實於日常之衛生自主管理,有關硬體之廠房 設施、加工、製造、貯存、運送等,以及有關軟體之品保 制度、書面資料等,均須符合GHP之規定。 第二章節規範內容重點說明. 準則架構. GHP 準則(103.11.7) 場區及環境 第 • 良好衛生管理 一 • 倉儲管制 章 • 運輸管制. 產品申訴及成品回收. 製程管理及. •. 第 品質管制基準 •. 二 •.

  2.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發布施行後將取代現行食品良好衛生規範」,並將原規範公告 廢止Q5: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內容之差異 為何? A5: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除以現行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為架

  3.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附檔:. 附表一食品業者之場區及環境良好衛生管理基準.PDF. 附表二食品業者良好衛生管理基準.PDF. 附表三食品製造業者製程管理及品質管制基準.PDF. 附表四:低酸性及酸化罐頭 ...

  4. 第 1 條. 本準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準則適用於本法第三條第七款所定之食品業者。 食品工廠之建築與設備除應符合本準則之規定外,並應符合食品工廠之設廠標準。 第 3 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材料:指原料及包裝材料。 二、原料:指成品可食部分之構成材料,包括主原料、副原料及食品添加物。 三、主原料:指構成成品之主要材料。 四、副原料:指主原料及食品添加物以外構成成品之次要材料。 五、內包裝材料:指與食品直接接觸之瓶、罐、盒、袋等食品容器,及直接包裹或覆蓋食品之箔、膜、紙、蠟紙等包裝材料。 六、外包裝材料:指未與食品直接接觸之標籤、紙箱、捆包物等包裝材料。

  5.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附檔附表一食品業者之場區及環境良好衛生管理基準.PDF 附表二食品業者良好衛生管理基準.PDF 附表三:食品製造業者製程管理及品質管制基準.PDF

  6. 63.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衛署食字第0八九00一四一六四號公告本規範依食品衛生管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中華民國103 年11 月7 日部授食字第1031301901號令. 發布( 全文46 條) 本準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中華民國103 年11 月7 日部授食字第1031301901號令發布.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架構. 中華民國103 年11 月7 日部授食字第1031301901 號令發布. 3. GHP. 準則附表. 4. 第一章總則. • 第一條. ( 訂定依據) 本準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7.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授權衛生福利部曾於103年11月7日訂定發布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下稱GHP準則)。 迄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已歷經五次修法為使規範一致及強化食品業自主衛生管理責任爰有修正之必要。 期間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曾就GHP準則邀集專家學者討論,以及衛生單位於輔導或查核時實際執行所提管理需求,根據提出修正建議,完成修正「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草案,其修正重點為如下, 一、修正原材料定義及增列加工助劑、專人、專冊、專區之定義。 二、修正倉儲管制規定,並增列倉儲更改貯存條件者,應有合理依據並作成紀錄之管理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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