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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4 條. 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一、(刪除) 二、(刪除) 三、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 四、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 個人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按期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以一次或全年按期領取總額,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以不超過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減除之金額為限。 五、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所領政府發給之特支費、實物配給或其代金及房租津貼。 公營機構服務人員所領單一薪俸中,包括相當於實物配給及房租津貼部分。 六、依法令規定,具有強制性質儲蓄存款之利息。 七、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

  2. 第 4-4 條. 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課徵所得稅個人及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其交易視同前項之房屋土地交易。 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第一項房屋、土地交易。 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

  3. 第 1 條. 所得稅分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第 2 條.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 ...

  4. 第四條之四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當次交易未自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5. 營利事業出售房屋及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土地 (以下簡稱土地),土地部分之交易所得免稅房屋與土地之營業費用應如何攤計? (2304) 更新日期:106-03-20. 自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如營利事業以房地買賣為業者於計算應稅所得及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第2條第1項各款免稅所得時其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費用應作個別歸屬認列其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應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分別計算免稅收入之應分攤數。 營利事業購買土地於年度結束前尚未出售者,其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費用,應以遞延費用列帳,配合出售各免稅收入列為出售年度之費用;如部分出售者,應按出售及未售成本之比例計算,分別轉作出售年度之當期費用及遞延費用列帳。

  6. www.6laws.net › 6law › law所得稅法

    所得稅法. 【修正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公布日期】民國113年1月3日 章節索引 〉〉 法規內容 〉〉.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三十二年二月十七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22條. 2‧. 中華民國三十二年十月十三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6條條文. 3‧. 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四月十六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42條. 4‧. 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四月一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163條. 5‧. 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五月十四日國民政府公布第101條條文. 6‧.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九月七日總統修正公布第4條第1、3、6款、第5、128、146、156、158條條文. 7‧. 中華民國三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總統修正公布第4、5、128、146~156、158條條文. 8‧.

  7. 所得稅法第四條. 內容: 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一、 (刪除) 二、 (刪除) 三、 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 四、 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 個人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按期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以一次或全年按期領取總額,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以不超過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減除之金額為限。 五、 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所領政府發給之特支費、實物配給或其代金及房租津貼。 公營機構服務人員所領單一薪俸中,包括相當於實物配給及房租津貼部分。 六、 依法令規定,具有強制性質儲蓄存款之利息。 七、 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 八、

  8. 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以該個人依下列各款計算之股份或出資額比率合計數認定之: ()個人直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者依其持有比率合併計算。 ()個人透過其關係企業而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且其持有關係企業股份或出資額超過50%或對其關係企業之人事財務或營運政策具有主導能力者以該關係企業持有該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比率合併計算未超過50%者按其關係企業各層持有股份或出資額比率相乘積合併計算。 (三)個人透過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之人而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應比照前2款規定計算方式,將該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該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比率合併計算:

  9.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32 年 02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經字第11200115321號 令.

  10. 法規服務. 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及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稅案件審查原則 (最近修正日期:104年9月25日) 中文 pdf 英文 pdf. 申請程序.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7. 適用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款規定免稅者應於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核辦。 申請人於取得經濟部工業局專案核准後 ( 申請外國營利事業技術服務報酬及權利金免稅證明 -連結至經濟部網頁),填妥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局提出免稅申請. 相關申請書表下載. 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稅申請書 odt pdf doc. 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稅申請授權書 odt docx. 更新日期: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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