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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工生殖指利用生殖醫學之協助以非性交之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育目的之技術。. 二、生殖細胞:指精子或卵子。. 三、受術夫妻:指接受人工生殖之夫及妻,且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 四、胚胎:指受精卵分裂未逾八週者。. 五、捐贈人:指 ...

  2.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工生殖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捐贈之生殖細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人工生殖機構應予銷毀提供受術夫妻完成活產一次。 二、保存逾十年。 三、捐贈後發現不適於人工生殖之使用。 受術夫妻之生殖細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人工生殖機構應予銷毀: 一、生殖細胞提供者要求銷毀。 二、生殖細胞提供者死亡。 三、保存逾十年。 但經生殖細胞提供者之書面同意,得依其同意延長期限保存。 受術夫妻為實施人工生殖形成之胚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人工生殖機構應予銷毀:

  3. 中央法規.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醫療機構施行人工生殖之管理. 第 6 . 醫療機構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實施人工生殖接受生殖細胞之捐贈儲存或提供之行為。 公益法人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接受精子之捐贈、儲存或提供之行為。 前二項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仍欲繼續實施前項行為者,應於屆滿三個月前申請許可;其申請許可之條件、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7 條. 人工生殖機構於實施人工生殖或接受捐贈生殖細胞前,應就受術夫妻或捐贈人為下列之檢查及評估:

  4. legalweb.com.tw › law-31524人工生殖

    2022年6月30日 · 法規名稱人工生殖法. 公發布日:民國 96 年 3 月 21 日. 發文字號: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35251 號令. 法規體系b: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第 1 . 為健全人工生殖之發展保障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之權益維護國民之倫理及健康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人工生殖指利用生殖醫學之協助以非性交之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育目的之技術。 二、生殖細胞:指精子或卵子。 三、受術夫妻:指接受人工生殖之夫及妻,且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 四、胚胎:指受精卵分裂未逾八週者。 五、捐贈人:指無償提供精子或卵子予受術夫妻孕育生產胎兒者。 六、無性生殖:指非經由精子及卵子之結合,而利用單一體細胞培養產生後代之技術。

  5.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人工生殖指利用生殖醫學之協助以非性交之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 育目的之技術。. 二、生殖細胞:指精子或卵子。. 受術夫妻指接受人工生殖之夫及妻且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 者。. 四、胚胎:指受精卵分裂未逾八週 ...

  6.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統總華總一義字第10600158851號令修正公布第 3 、第31及第36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醫政.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統總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525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40 ,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 ...

  7. 法條中明定受術對象為不孕夫妻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精子或卵子且妻能以自己的子宮孕育生產胎兒捐贈人條件為男性20歲以上未滿50歲女性20歲以上未滿40歲以無償原則捐贈且不能指定捐贈或精卵互贈為避免植入過多之胚胎造成受術妻身體健康之傷害每次植入胚胎數不得超過5個另為避免近親結婚或近親收養造成血統紊亂規定人工生殖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可向主管機關申請查詢人工生殖相關資料。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蕭美玲局長表示,本法通過後,將更落實人工生殖技術之正確使用及管理,並確保受術夫妻、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之權益。 參考資料:人工生殖法條文乙份. 上一則. 下一則. 回上頁. 回首頁. 立法院三讀通過「人工生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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