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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增訂公布之第 12-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為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多元化,改善能源結構,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改善環境品質,帶動相關產業及增進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 ...
附件下載. 再生能源.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中華民國112年06月21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13年01月04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申請及審核辦法.
行政院院會今 (8)日通過經濟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持續朝向政府最大化再生能源之政策目標邁進。 推動再生能源發展為邁向淨零轉型的重要途徑,本次修法將建構友善再生能源發展環境及強化2050淨零路徑氣候法制基礎,回應社會大眾對再生能源發展期待及國內、外整體推廣環境及開發需求,讓我們一起為邁向零碳排放努力。 本次「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刪除離岸風電設置「不超過領海範圍」之文字,回歸技術規範;小水力發電擴大納入非專供發展水力之水利建造物。 增訂規範新建、增建及改建符合一定條件之建築物,應於該建築物屋頂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將「燃燒型生質能電廠」的設置回歸土地使用管制規範。 新增地熱能探勘許可與地熱能開發許可之申請、審查程序等相關規範及罰則。
第 一 條 為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多元化,改善能源結構,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改善環境品質,帶動相關產業及增進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三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再生能源:指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 二、生質能:指農林植物、沼氣及國內有機廢棄物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 三、地熱能:指源自地表以下蘊含於土壤、岩石、蒸氣或溫泉之能源。 四、海洋能:指海洋溫差能、波浪能、海流能、潮汐能、鹽差能等能源。
政策櫥窗. Facebook分享 line分享 X分享 列印本頁. :::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 日期:112-07-12.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相關連結. 加速再生能源發展政策、達成淨零排放目標 政院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增訂公布之第 12-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 ...
簡報大綱. 一、「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立法歷程. 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概要. 三、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之機制及結果. 四、再生能源有關子法概要. 五、結語. 一、「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立法歷程. 91 年8 月草案初次送立法院審議,至94 年1月第五屆立院任期結束未完成審查,退回行政院. 94 年6 月草案再次送立法院審議,95 年1月進入二讀,惟歷經多次協商至97 年1月第六屆立院任期結束仍未完成審查,退回行政院. 97 年3月草案再次送立法院審議,同月完成一讀,歷經多次審查與協商會議,於98 年6 月12日(立院第七屆第三會期)完成二、三讀立法程序,並於98 年7 月8日總統令公告施行. 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概要. 全文23條. 立法宗旨.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2351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2022年12月8日 · 為建構 再生能源 友善發展環境的法制基礎,並排除法規限制、擴大釋出場域及建構標準化程序,行政院會今(8)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後續將儘速送立法院審議,爭取本會期列為優先法案。 經濟部說明,國內再生能源推動已具相當成果,本次條例修正是為因應當前 離岸風電 、小水力發電、 太陽光電...
2019年4月12日 · 立法院12日中午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 攝影:陳文姿. 發展初期引入的政府綠電保證收購(躉購)制度,正逐步導向自由市場。 這次修法允許政府躉購與電力自由交易二者可相互轉換,用電大戶也必須設置一定裝置容量的再生能源或儲能設備、無法配合設置者則以購買綠電(再生能源憑證)或繳納代金的方式代替。 在技術方面,增加儲能、再生能源資源盤點的研發或補助。 強調公民參與能源事務,近年崛起的綠電合作社、社區公民電廠,也納入補助行列。 一、長期目標27GW 短期二年檢討一次. 為配合再生能源2025年20%的目標,這次修法將再生能源推廣目標訂在2025年27GW(2,700萬瓩)以上,以利廠商確認市場、進場投資。 短期則訂每二年檢討、並公告推廣目標及其發展計畫(第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