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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國家 (葡萄牙)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臺灣正體. 葡萄牙第二共和國 (葡萄牙語: Segundo República Portuguesa ),通稱 新國家 ( Estado Novo , 葡萄牙語發音: [ɨʃˈtaðu ˈnovu] ),是1933年至1974年間統治 葡萄牙 的 社團主義 獨裁 政府,由於1926年發動 國民革命 推翻 第一共和 的 軍事獨裁 臨時 政府 所演變而來;後者在史學上有時會被歸為第二共和的一部份。 第二共和長期由 安東尼歐·德·奧利維拉·薩拉查 把持執政,其於1968年因病退休之前長期出任 總理 一職。

  2. 2024年4月19日 · 多數國家國家元首稱為總統,是獨立於政府首腦之外的虛位(非行政性、禮節性)元首;而政府首腦稱為總理、部長會議主席等。 混合共和制和委員會共和制下,政府首腦兼任國家元首,通常稱為主席。

    • 概要
    • 歷史
    • 現代政體理論基礎
    • 政體類型
    • 其他經驗和概念上的問題
    政體主要可概分民主政體、立憲政體、專制政體、獨裁政體、威權政體、極權政體等。並依各家學說而有所不同。
    在中國大陸語境中,政體往往等同於政權組織形式,依據馬克思主義理論解釋如下:
    在臺灣,所謂「國家結構形式」屬國體的範疇。
    與政治體制近義的稱呼還包括「政權形式」、「國家形式」、「政府形式」、「政權組織形式」、「國家結構形式」和「政府制度」,這些都是針對政治上的分類用語。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不合法的政府或是無法成功行使權力的政府也有其政體存在,無論其統治品質優劣,一個失敗的政府仍然是政府的一種形式。

    對於政體理論的比較研究主要集中在西方。從古希臘時期各種樣式的城邦制度,一直到啟蒙運動後的的制度實踐,各種體制紛繁登場;從柏拉圖到亞里斯多德,再到密爾,西方政治思想家們對國家政體進行了長期的總結和研究。

    在理論上和技術上對於政治體制的研究是屬於政治學的一門子領域,被稱為比較政治學。 由於比較政治學是專門性的,學者們仍缺乏一種針對所有形式的政府的廣泛研究。學者間也爭論是否有可能建立起一個廣泛的政權分類系統。在政府比較上最傳統的也是最常用的方法是二分法(例如民主與專制,而這並不是一種類型學),大多數學者傾向於研究並比較兩種或三種不同的政權形式。或許唯一例外的是專家們對於選舉制度的比較,他們使用大量的資料和數學來計算何種形式的選舉制度能產生最穩定、持久、和最能代表民意的政權。 大多數比較都是針對特定制度的研究。一些人則研究政權的形式與其正當性之間的聯繫(例如民族主義、經濟體系)。目前在比較政治學上的主要辯論之一是對於總統與國會之間互相抗衡的穩定性。另一個辯論則是民主是否會促進經濟發展。 其他的學者...

    劃分標準

    自古以來,人們一直試圖對紛繁複雜的政體類型進行概括和分類,但是研究者在政體的視角和研究方法上各不相同,因此一直無法達成一致的結論。 希羅多德和亞里斯多德都根據執政者的人數來劃分。到了近代,隨著國家政體日趨複雜,政治學家們在此基礎上,根據最高掌權者的產生方式,任職期限以及國家與政府的結合程度對政體進行更精細的分類。比較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國政治學家約翰·威廉·柏傑斯的政體分類標準: 1. 根據主權機關與政府機關有無區別分為直接政府(直接民主制)和間接政府(間接民主制) 2. 根據國家元首的產生方式分為世襲政府和選任政府 3. 根據行政與立法部門的關係分為內閣制和總統制 4. 根據政府機關的職權集散分為單一制(又稱集權政府)和聯邦制(又稱分權政府) 5. 根據國家聯盟的職權又可分為邦聯制 塞繆爾·亨廷頓則從發展政治學角度,先依照政治參與程度從低到高將政體分為傳統型、過渡型和現代型,再根據制度化和政治參與之間比率高低分為公民型和普力奪型(praetorian):74,177-178。二者結合則產生,公民政體中的建制型、輝格型和參與性;普力奪政體有寡頭型、激進型和群眾型:73-75。 也有學...

    例子和特色

    一個國家採取何種政體,與社會各階層在國家政治經濟中的地位有關,也同時受到社會所處的自然環境,歷史傳統,民族構成的制約。同樣是封建制的國家,其政體可能是君主制,也可能是共和制。而不同性質的國家也可能採用相通的政體,例如古希臘是共和制,現代很多資本主義國家也是共和制。 現代國家政體主要包括君主立憲制和共和制。君主立憲制又可以分為二元制君主立憲制和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共和制包括議會共和制、總統制、半總統制、委員會制和一黨執政制。以下只是人們通常對政治體制的一些分別: 1. 傳統(部落或家族) 或 現代(官僚政治) 2. 單一性的( 義大利、法國 ) 或 非單一性的(俄羅斯、巴西) 3. 獨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 或 民主( 日本、挪威) 4. 選舉( 芬蘭 )、沒有選舉( 沙烏地阿拉伯 )、世襲制( 汶萊 )、選舉君主制( 梵蒂岡) 5. 直接( 印度尼西亞 )或非直接的選舉( 美國 的選舉人團制度) 6. 政教分離的( 阿爾巴尼亞 )或政教一體的( 伊朗) 7. 權力分割的架構( 英國 )或沒有權力分割的架構(藤森統治下的 秘魯及穆加貝統治下的 辛巴威) 8....

    在表面上,要辨識一個政府的體制似乎不是件難事,大多數人會說美國是一個民主國家,而前蘇聯是一個專制國家。不過,如同Kopstein和Lichbach所說的:4,要定義一個政權是相當不容易的。要辨識某種形式的政府的必要條件時更是困難,「辨認一個國家的政府形式」與「確認其形式的必要條件」是不同的。舉例而言,如果要定義民主的必要條件,許多人或許會說「選舉」,但事實上前蘇聯和美國的公民都可以投票選舉他們當地的行政官員。這種比較的問題在於大多數人都不會接受其標準,因為那與他們所認知到的事實相差太遠了,大多數人也不會因此而將前蘇聯視為是和美國一樣的民主國家,也因此這種比較概念的用途便大打折扣。 有幾種方法或許能幫助消除這種辨認國家政府形式與確認形式的必要條件之間的問題。其中一種方法便是去考慮一個政府形式的...

  3. 黨國體制 (简称 黨國 ),是一个 政治學 名詞,即 一黨制 的 政黨制度 , 執政黨 掌握絕對權力,代表國家行使 主權 ,並且全面控制國家機器的政體,实现从中央到地方行政,党组织与政府的一体化,即党政一体( 黨領導一切 )。 黨國與 憲政主義 政體不盡相同,前者的主權較直屬於黨組織,甚至國家憲法亦清楚表明服務於黨組織,而後者較直屬於國民。 黨國體制下,國民若希望參政,得先成為黨員甚至幹部接受組織任命。 「黨大於國」是常見現象, 政黨領袖 (黨主席、總書記、第一書記)的地位和權力凌駕於 國家元首 (總統、國家主席)和 政府首腦 (總理、部長會議主席)之上,排斥 軍隊國家化 而是 黨衛軍 ,甚至政黨領袖就是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如 中華人民共和國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

  4. 國家級新區是承擔中國重大發展和改革開放戰略任務的綜合功能區 [236]。國家級新區屬於城市新區的範疇是依託舊有城區建立的新城區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和完整性依託的城市一般是中國具有影響力的國家中心城市或區域中心城市

  5. The Estado Novo (Portuguese pronunciation: [ɨʃˈtaðu ˈnovu], lit. 'New State') was the corporatist Portuguese state installed in 1933. It evolved from the Ditadura Nacional ("National Dictatorship") formed after the coup d'état of 28 May 1926 against the unstable First Republic. Together, the Ditadura Nacional and the Estado Novo are ...

  6. 明治維新之際,日本法學界將德語的「 國家型態 」 ( Staatsform ),根據日本是天皇與神道教結合的「祭政一致」國體,結合日本自身的精神賦予新義,譯為國體。 [6] 其後,日本法學界更進一步區分「國體」與「政體」。 [2] 加藤弘之 在1874年的《國體新論》,區分了「國體」與「政體」,前者是國家的本質,後者是政府的形式。 [7] 對日本法學影響甚鉅的 穂積八束 (:穂積八束) 擴充了此種國體政體二元論。 穗積認為,國體依主權歸屬,分成君主與共和;而政體依統治權行使方式,分專制與立憲。 政體應時勢常變,而國體亙久不動。 [8] 負責修訂 明治憲法 的 伊藤博文 等人深受此「國體憲法學」 [6] 影響,故在帝國憲法中使用此元素,希冀透過此部仿效德國的憲法維護日本國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