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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增訂公布之第 12-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為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多元化改善能源結構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改善環境品質帶動相關產業及增進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 ...

  2. 附件下載. 再生能源.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中華民國112年06月21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13年01月04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申請及審核辦法.

  3. 行政院院會今 (8)日通過經濟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持續朝向政府最大化再生能源之政策目標邁進推動再生能源發展為邁向淨零轉型的重要途徑本次修法將建構友善再生能源發展環境及強化2050淨零路徑氣候法制基礎回應社會大眾對再生能源發展期待及國內外整體推廣環境及開發需求讓我們一起為邁向零碳排放努力本次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刪除離岸風電設置「不超過領海範圍」之文字,回歸技術規範;小水力發電擴大納入非專供發展水力之水利建造物。 增訂規範新建、增建及改建符合一定條件之建築物,應於該建築物屋頂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將「燃燒型生質能電廠」的設置回歸土地使用管制規範。 新增地熱能探勘許可與地熱能開發許可之申請、審查程序等相關規範及罰則。

  4. 第 一 為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多元化,改善能源結構,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改善環境品質,帶動相關產業及增進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三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再生能源:指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 二、生質能:指農林植物、沼氣及國內有機廢棄物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 三、地熱能:指源自地表以下蘊含於土壤、岩石、蒸氣或溫泉之能源。 四、海洋能:指海洋溫差能、波浪能、海流能、潮汐能、鹽差能等能源。

  5. 2022年12月8日 · 為建構 再生能源 友善發展環境的法制基礎並排除法規限制擴大釋出場域及建構標準化程序行政院會今8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後續將儘速送立法院審議爭取本會期列為優先法案經濟部說明國內再生能源推動已具相當成果本次條例修正是為因應當前 離岸風電 、小水力發電、 太陽光電...

  6. 2023年5月29日 · 在立法院與行政機關及各界共同合作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本 (29)日三讀通過經濟部感謝各委員支持共同完善再生能源發展環境本次條例修正係為因應國際發展趨勢及積極回應社會大眾對再生能源發展期待修正重點在於增訂建物設置太陽光電地熱專章等規範為我國未來再生能源多元發展建立友善環境。 經濟部說明,除上述修正重點外,針對離岸風電、小水力發電及生質能發電等項目,以排除場域限制方式發揮多元效益,另為使公有建築物設置再生能源具領頭示範效力,以及擴大廢棄物於再生能源熱利用之獎勵效果等多項主軸,進行修正。 修正案核心內容簡述如下: 一、增訂「建物設置太陽光電」及「地熱專章」 (一) 建物設置太陽光電:

  7. 簡報大綱.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立法歷程.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概要. 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之機制及結果. 再生能源有關子法概要. 五、結語.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立法歷程. 91 年8 月草案初次送立法院審議,至94 年1月第五屆立院任期結束未完成審查,退回行政院. 94 年6 月草案再次送立法院審議,95 年1月進入二讀,惟歷經多次協商至97 年1月第六屆立院任期結束仍未完成審查,退回行政院. 97 年3月草案再次送立法院審議,同月完成一讀,歷經多次審查與協商會議,於98 年6 月12日(立院第七屆第三會期)完成二、三讀立法程序,並於98 年7 月8日總統令公告施行. 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概要. 全文23條. 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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