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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使用方式. 第一次使用者先至„會員專區„登入會員. 登入完成後點選下方檢舉陳情案件即可進入表單填寫.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交通違規檢舉操作手冊 [下載] 會員專區 | 查詢違規. 交通隊. 友善列印.

  2. 民眾依第一項規定檢舉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對第一項檢舉之逕行舉發依本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五項規定辦理。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終了日起未逾七日者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 (年月日)、時間 (時分)及違規事實內容。 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 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

  3. 相關法令依據說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摘錄第7條之1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採列舉式限定可檢舉違規條款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以舉發一次為限。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0條:有本條例第七條之一第一項各款之行為,自行為終了日起未逾七日者,民眾得敘明下列事項,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一、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

  4. 手機 市話. 行動電話輸入格式:0900-111111,市內電話輸入格式:03-5773311. * E-Mail:. 輸入email格式:12345@gmail.com,@前後必須為英數字. 提醒:檢舉人應於7日內至郵件點認證信,逾期檢舉將會失效. 本系統將依據您所提供的E-mail回覆處理進度,請務必詳實填寫,為 ...

  5. 本局線上受理交通事故資料申請說明. 一、申請方式: 1. 網路申請(限A2類受傷案件) 2. 親臨櫃台申請. 同一案件同一當事人僅限網路申請二次 (但仍可親臨櫃台申請)。 二、領取方式: 1.申請或取件時請攜帶 (1)身分證正本 (2)印章。 2.當事人若無法親自辦理申請,受託人應攜帶: (1)當事人委託書正本。 (2)當事人身分證正本。 (3)受託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三、處理期限: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道路交通事故. 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 資料。 1.現場圖:事故發生7日後可申請。 2.現場圖照片:事故發生7日後可申請。 3.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事故發生30日後可申請。 四、備註欄:

  6. 相關法令依據說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85條之1業經行政院核定自111年4月30日施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 (增)訂,業經行政院核定自112年6月30日施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修正第1項: 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一)動態違規項目:參考本條例第7條之2所列警察人員得逕行舉發之項目,以對於交通安全、秩序之危害性較高,且警察不易實施稽查取締之違規行為為主。 1.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 2.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 3.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 4.未戴安全帽、手持行動電話、點燃香菸駕駛。

  7. 檢舉交通違規法令依據: (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 1:「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二)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至第24條。 二、 檢舉應備資料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 (一) 檢舉人姓名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 如有違規事實不明確,需協助查證說明) (二) 違規行為發生詳細地點 (路段名及門牌號碼,如宜蘭市復興路二段49號前、宜蘭市中山路2段與復興路口、臺9線68公里處)、日期 (年月日)、時間 (時分 )及違規事實內容(如違規停車或闖紅燈)。 不可僅提供GPS座標定位點之經緯度為違規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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