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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原產地認證標準–實質轉型. 那麼,原產地如何認定? 關鍵在終端產品是否因「加工」、「包裝」而產生「實質轉型」! 甚麼是實質轉型呢? 原則上可以看原物料型態是否產生改變作為判斷,譬如,從國外進口黃豆至台灣,「加工」淬鍊成為黃豆油,讓豆子從固體成為液體,即為實質轉型。 除了原物料型態改變外,終端產品組成成分性質不同,也可能被視為實質轉型,像是:坊間的五穀沖泡飲品,自國外進口堅果粉、燕麥粉等原料,透過「包裝」,在台灣加入香料、糖,混充包裝後成為單一商品,讓堅果粉、燕麥粉改變風味,雖然型態依然為粉狀,但終端產品與原料組成成分性質不同,就算是「實質轉型」的一種! 然而,針對產品是否產生實質轉型的最終認定,仍須以主管機關裁定為主,在台灣,一旦產品被認定「實質轉型」,原產地都必須標示為:「台灣」。

  2. 貨品之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共同參與者,以在我國境內產生最終實質轉型者為限。 依據臺灣製產品 MIT微笑標章驗證制度取得臺灣製產品 MIT微笑標章 之產品得以我國為原產地,但該制度之臺灣製原產地認定條件仍應符合前 項規定。

  3. 品產生實質轉型之國家或 地區為原產地;至於實質 轉型之要件,亦請參閱該 認定標準第7條之規定。 Q1有關進口食品原產地之認 定標準為何? A1有關進口食品之原產地,依財政部與經濟部會銜發 布之「進口貨物原產地認 定標準」認定之。茲摘錄 如下:

  4. 一、我國對進口貨物原產地之認定規定. 為區分進口貨物之來源,用以認定該等貨品國籍 (nationality),財政部於83年9月30日發布訂定「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以認定進口貨物之原產地,歷經4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於99年12月24日修正第3條,第12條文規定,明定與我國簽訂貿易協定、協議之國家或地區,其進口貨物之原產地分別依各該協定、協議或其授權商定文件所訂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之。 另本部關務署公布「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作為海關執行作業之依據。 我國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基準分為下列3種: 一般貨物之原產地認定: 一般貨物以下列國家或地區為其原產地: 進行完全生產貨物之國家或地區。

  5. 台商目前較多關注在商品是否在新的製造國可達成商品實質轉型,一般而言,判斷標準包含:(1)稅則號別變更、(2)附加價值百分比法、(3)重要製程。 丁傳倫進一步提到,觀察近期的查核趨勢,美國海關已加強查核力道,嚴格防堵中國製品以“洗產地”來規避關稅。

  6. 簡而言之,是指進口國外原料或產品來台加工未達實質轉型」,卻取得台灣原產地證明書。 「原產地證明書」簡稱C/O,是證明貨物產地或製造地的文件。 由於進口國會對某些特定國家製造的產品,課以不同關稅;或為限制、禁止某些國家的特定貨物進口等目的,而要求進口商於進口報關時,提供原產地證明書為憑證。 也就是說,食品的原產地證明書就像是人的護照一樣,可在出、入境時用以判別身分。 該項證明書的發給機關,通常為駐在出口地的輸入國領事或出口地商會。 原產地證明書的作用大致為:防止由禁止貨品出口國家貨品之輸入、進口稅課徵之來源地證明、防止外國產品傾銷,及便於海關統計進口國別等。 原產地認定 規則大不同. 貨物的原產地認定,分為完全生產貨物、實質轉型貨物、特定貨物,各有不同適用規則。

  7. • 主要有以下幾種判斷實質轉型的基準: 稅則稅號變更: 符合附件3D附件表列的稅則轉換規定 區域產值含量(RVC): 以CPTPP提供的幾種計算方式計算,

  8. 第一項貨物僅從事下列之作業者,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 一、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保存作業。 二、貨物為上市或裝運所為之分類、分級、分裝、包裝、加作記號或重貼標籤等作業。

  9.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實質轉型,除貿易署為配合進口國規定之需要,或視貨品特性,或特定區域另為認定者外,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品與其原材料歸屬之我國海關進口稅則前六位碼號列相異者。

  10. 第一項貨物僅從事下列之作業者,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 一、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保存作業。 二、貨物為上市或裝運所為之分類、分級、分裝、包裝、加作記號或重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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