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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與「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有何改變?
教育部如何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保服務的權益?
幼兒園教保服務有哪些內容?
幼兒進入及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時該機構應實施什麼保護措施?
第一條 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 顧之權,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健全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以促進其 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 幼兒之居家式托育服務,依兒童 及少年福 s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辦 理。 本條未修正。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
第 一 條 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健全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幼兒: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 二、幼兒園:指對幼兒提供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之機構。 三、負責人:指幼兒園設立登記之名義人;其為法人者,指其董事長。 四、教保服務人員:指在幼兒園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第 四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整合規劃、協調、諮詢及宣導幼兒教保服務,應召開諮詢會。
教育部表示,本次幼照法及教保條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條文,已盤整實務上遭遇問題,強化幼兒保護規定,有助於建構優質、安全的學前教育環境,對於幼兒教保權益事項更有保障。
考量幼兒教育及照顧的提供非僅限於幼兒園,應符應家長需求以提供多元選擇,本次修法明定教保服務的提供方式包括幼兒園、社區互助式、部落互助式或職場互助式等,並將提供前開服務的機構統稱為「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機構並得於教保服務課程實施時間以外提供臨時照顧、延長照顧服務及兼辦兒童照顧服務,以符應家長托育需求。 又為使職場父母能安心托育,基於符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本次修法增列公司得辦理幼兒園、提供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讓企業共同分擔員工照顧幼兒的責任。 三、增列公布違法機構名稱、負責人及行為人姓名的規定,並強化消極資格查調、機構各項資訊公開,以保障幼兒及家長權益.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沿革-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100年06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33881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60 條;並自101年01月01日施行. 2.中華民國102年0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96081 號令. 修正第10條、第15條、第43條及第55條條文. 3.中華民國104年07月0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790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6~8、18、31、53、55 條條文;並自101年01月01. 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