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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說明:本表依所得稅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依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各種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 數,除經政府獎勵特予縮短者外,不得短於本表規定之最短年限營利事 業各種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應於開始提列折舊之年度辦理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財產目錄註明。 三、本表模具如因使用情形特殊,未達規定年限者,得按費用列支。 四、本表所列固定資產,係指全新者而言。 固定資產之各項重大組成部分,依. 第頁. 其性質選定適用細目資產之耐用年數提列折舊;固定性之附屬設備無單獨 使用價值者, 其耐用年數隨其主要設備。

  2.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pdf.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58年9月9日行政院(58)院臺財字第 7346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63年7月8日行政院(63)院臺財字第 5155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72年8月10日行政院(72)院臺財字第 14831號令修正發布. 4 ...

  3.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第一類 房屋建築及設備. 第一項 房屋建築. 第二項 房屋附屬設備. 第三項其他建築及設備. 第二類 交通及運輸設備. 第一項 水運設備. 第二項 空運設備. 第三項 陸運設備. 第三類 機械及設備. 第一項 食品及飼料製造設備. 第二項 紡織工業設備. 第三項 木材加工設備. 第四項 紙及紙製品製造設備. 第五項 化學工業設備. 第六項 窯業設備. 號碼. 細. 目. 耐用年數. 三0六一. 窯、爐設備. 坩鍋爐. 二. 熔解爐、煆燒爐、噴霧乾燥爐、石墨化. 爐、倒焰窯、滾筒窯. 四. 隧道窯、硬化窯. 六. 其他爐窯. 七 . 三0六二. 水泥製造設備. 一0. 三0六三. 混凝土製造設備. 八. 三0六四.

  4. 2017年2月6日 · 本次增訂物聯網相關雲端設備自動化倉儲設備及包裝設備縮短工業機器人耐用年數並將該等設備之耐用年數定於2至4年間以較低之耐用年數使企業購置設備初期折舊費用提高減輕所得稅稅負以配合新興產業發展趨勢鼓勵企業投資新設備之政策目的另我國現行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年數與其他國家相較尚無偏高本次修正重點在於配合現行產業增修相關項目及年數以利企業適用且放寬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之變更無須申請稽徵機關核准。 有關新表實施日期,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建造者,適用新表規定。 至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或建造之固定資產,原表之耐用年數尚未屆滿,而新表耐用年數較短者,可依新表說明五之換算公式,換算修正後之未使用年數( 詳釋例 )。

  5.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財政部106年2月3日台財稅字第10604512060號令 [ PDF]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修正重點說明 [ PDF]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暨修正說明 [ PDF]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相關釋例 [ PDF] 發布日期:106-03-01 更新日期:106-09-27.

  6. 假設xx公司於95年1月購置機器設備金額10,000,000元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該機器設備之耐用年限為9年依法截至103年12月耐用年限屆滿如無法繼續使用將設備處分後該公司可將其殘值1,000,000元列報為處分年度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以免漏報受罰。 情況二:續提折舊. 上項機器倘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其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式計提折舊。 以平均法為例,其續提折舊公式為: (原留殘值-重行估列殘值)÷估計尚可使用年數=折舊延用上例,其預估可再使用4年,重行估列殘值200,000元,則該機器設備每年可再提列折舊200,000元。

  7. 舉例說明:已屆耐用年數之機器設備殘值100萬元出售價格110萬元應認列出售資產利益10萬元 (售價110萬元殘值10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已屆耐用年限後續相關之處理應注意稅法上之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租稅權益資訊來源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106/03/21. 營利事業已達耐用年限之折舊性固定資產報廢損失認列原則.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折舊性資產如已達規定耐用年限而欲認列報廢損失,應有「報廢事實」始得認列。

  8. 設備技術除已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或 所得稅法第六十條規定之攤折年數因而出售報廢者外如有 停用、閒置、轉借、出租、轉售、經他人依法收回、與他人交換

  9. 營利事業各種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長於本表規定者,應於開始提列折舊之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財產目錄內註明,一經選定後,不得申請變更本表模具如因使用情形特殊,未達規定年限者,得按費用列支。 四、本表所列固定資產,係指全新者而言。 固定性之附屬設備無單獨使用價值者,其耐用年數隨其主要設備

  10. 該表分為房屋建築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機械及設備3 大類,其下包括26 項、164細目,與原表比較, 編號由4 碼改為5 碼、 增訂項目1 項、細目7項及修正原有細目10項,修正重點擇要說明如下: 一、 增訂1項 配合物聯網之雲端設備,於第3 大類機械及設備增訂第19項感測與網路通訊暨資訊處理設備」( 原第19 項「其他機械及設備」移列至第20 項)。 二、 增訂細目7項. 三、 修正原有細目10項 ( 一) 縮短耐用年數計2細目. ( 二) 修正細目內容計8細目. 四、 放寬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之變更無須申請稽徵機關核准。 五、 定明固定資產之各項重大組成部分,可依其性質選定適用細目資產之耐用年數提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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