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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法第十五條之六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消防防災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應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2. 法規名稱:. 消防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15 條. 檢察、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得 ...

  3. 第 1 條 本細則依消防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所定消防主管機關,其業務在內政部,由消防署承 辦; 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由消防局承辦。 在縣 (市) 消防局成立前,前項業務暫由縣 (市) 警察局承辦。 第 3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每年應訂定年度計畫經常舉辦防火教育及 防火宣導。 第 4 條 (刪除) 第 5-1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 置及檢修,其工作項目如下: 一、設計:指消防安全設備種類及數量之規劃,並製作 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二、監造:指消防安全設備施工中須經試驗或勘驗事項 之查核,並製作紀錄。 三、裝置:指消防安全設備施工完成後之功能測試,並 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

  4. 法規名稱: 消防法施行細則 (113/01/22 修正) 英. 第 15 . 檢察、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得封鎖火災現場,於調查、鑑定完畢後撤除之. 。 火災現場尚未完成調查、鑑定者,應保持現場狀態,非經調查、鑑定人員. 之許可,任何人不得進入或變動。 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有進入必要時,得由. 調查、鑑定人員陪同進入,並於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中記明其事由。 顯示立法理由. 全選. 行政函釋 (2) 歷史法條 (2) 清除重填.

  5.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中,其第十款所定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就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有發生火災或爆炸產生火災之虞時,應有危險因子分析及防制對策」,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內政部發文字號:內政部 97.02.19. 台內消字第0970821003號令發文日期:民國97 年2 月19日.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中,其第十款所定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就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有發生火災或爆炸產生火災之虞時,應有「危險因子分析及防制對策」,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生效。 (內政部 97.02.19.

  6. 本法第十五條之六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消防防災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應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 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7. 2024年4月17日 · 消防法施行細則條文. 第一條本細則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法第三條所定主管機關,其業務在內政部,由消防署承辦;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由所屬消防局承辦。 第三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訂定年度計畫,結合機關、學校、團體及志工等資源,並運用傳播媒體、社區參與或辦理體驗活動等方式,經常推動防火教育及宣導。 前項年度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前一年度轄區火災分析。 二、依前款分析規劃防火教育與宣導執行內容及時程。 三、傳統節日增加用火用電致易生火災相關預防措施之宣導。 第四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其工作項目如下:一、設計:指消防安全設備種類及數量之規劃,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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