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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控制性持股指持有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或直接間接選任或指派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過半數之董事。. 金融控股公司指對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有控制 ...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金融控股公司法.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發揮金融機構綜合經營效益強化金融跨業經營之合併監理促進金融. 市場健全發展,並維護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設立管理及監督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 他法律之規定。 非屬公司組織之銀行,依本法規定辦理轉換或分割時,準用公司法股份有. 限公司之相關規定。 第 3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 4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控制性持股:指持有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

  3.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下列對象為授信以外之交易時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 ...

  4. 金融控股公司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控制性持股:指持有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或直接、間接選任或指派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過半數之董事。 二、金融控股公司:指對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有控制性持股,並依本法設立之公司。 三、金融機構:指下列之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 (一)銀行:指銀行法所稱之銀行與票券金融公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 (二)保險公司:指依保險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設立之保險業。

  5.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 (108.01.16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61號令修正)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36 條. (投資之範圍). 金融控股公司應確保其子公司業務之健全經營其業務以投資及對被投資. 事業之管理為限。. 金融 ...

  6. law.banking.gov.tw › Chi › FLAW法規查詢結果

    金融控股公司法 公(發) 布時間: 090.07.09 修正時間: 108.01.16 發布文號: 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61號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附屬法規 修正條文 法規沿革 ENGLISH ...

  7. 金融控股公司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投資之事業如下金融控股公司。 二、銀行業。 三、票券金融業。 四、信用卡業。 五、信託業。 六、保險業。 七、證券業。 八、期貨業。 九、創業投資事業。 十、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之外國金融機構。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與金融業務相關之事業。 前項第二款所定銀行業,包括商業銀行、專業銀行及信託投資公司;第六款所定保險業,包括財產保險業、人身保險業、再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及經紀人;第七款所定證券業,包括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第八款所定期貨業,包括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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