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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流動性覆蓋比率低於法定最低比率通報單 流動性覆蓋比率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 瀏覽人次: 19741 更新日期: 2015-01-19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流動性覆蓋比率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 :::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目的為強化銀行短期流動性復原能力銀行應確保持有足夠未受限. 制之合格高品質流動性資產以因應壓力情境下 30 天內之淨現金流. 出。 計算方法合格高品質流動性資產總額. 流動性覆蓋比率=────────────────── X100%. 未來 30 個日曆日內之淨現金流出總額. (一)合格高品質流動性資產總額之計算. 合格高品質流動性資產係指在壓力情境下仍具有相當流動性之資產. ,包括第一層資產、第二層 A 級資產及第二層 B 級資產;其中. 第二層 A 級資產及第二層 B 級資產合計不得超過合格高品質流.

  3. 為據以訂定適用於我國之流動性覆蓋比率計算方式俾使銀行有一致性計算標準金管會依據實施標準第二條第二項規定 洽商中央銀行同意後訂定流動性覆蓋比率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 稱本計算方法說明),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臚列要點如下流動性覆蓋比率之定義為合格高品質流動性資產總額除以未來三十個 日曆日內之淨現金流出總額。 二、合格高品質流動性資產應具備一定特徵及符合一定作業要求,並依流 動性高低區分為第一層資產、第二層A 級資產及第二層B 級資產,分 別適用不同之係數及限額。 三、淨現金流出總額係指在特定壓力情境下,三十個日曆日內之總預期現 金流出扣除總預期現金流入之金額。

  4. 銀行依前條規定計算之流動性覆蓋比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不得低於百分之百。 但工業銀行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各年度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 前項比率,金管會得視金融情況及實際需要,洽商中央銀行同意後調整之。 銀行報經金管會洽商中央銀行同意後核准者,得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 4 條. 銀行應按月計算流動性覆蓋比率,並於次月二十五日前,依金融監理資訊單一申報窗口規定,申報流動性覆蓋比率相關資訊。 銀行流動性覆蓋比率未達前條規定之最低比率者,應即通報金管會及中央銀行,並說明原因與改善措施。

  5. 銀行依前條規定計算之流動性覆蓋比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 起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一. 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不得低. 於百分之九十,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不得低於百分之百。 但工業銀行自. 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各年度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 前項比率,金管會得視金融情況及實際需要,洽商中央銀行同意後調整之. 。 銀行報經金管會洽商中央銀行同意後核准者,得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 4 條. 銀行應按月計算流動性覆蓋比率,並於次月二十五日前,依金融監理資訊. 單一申報窗口規定,申報流動性覆蓋比率相關資訊。 銀行流動性覆蓋比率未達前條規定之最低比率者,應即通報金管會及中央. 銀行,並說明原因與改善措施。

  6. 考量流動性覆蓋比率主要目的為強化銀行短期流動性之復原能力衡 量銀行於壓力情境下是否具備足夠之合格高品質流動性資產以因應未來 三十日之現金流出需求若納入我國流動性風險管理架構可與現行流動 準備比率制度相輔相成將有助於銀行業流動性風險管理更臻精進以健 全銀行體系爰中央銀行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共同依據 銀行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三條及中央銀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訂 定「銀行流動性覆蓋比率實施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 本標準計七條,其要點如次: 一、流動性覆蓋比率之定義,及流動性覆蓋比率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由 金管會洽商中央銀行同意後定之。 (第二條) 二、銀行於過渡期間內各年度流動性覆蓋比率之最低標準,及自一百零八 年一月一日起流動性覆蓋比率應達百分之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