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 以支票為基礎聲請的支付命令作為執行名義,其債權憑證的時效為 1 年 ( 票據法§ 22 第 1 項後段 )。 2. 以本票裁定聲請支付命令 以支票為基礎聲請的本票裁定作為執行名義,其債權憑證的時效為 3 年 ( 票據法§ 22 第 1 項中段 )。 3. 其他執行名義(如:確定判決⋯⋯等等) 若是支票及本票以外的其他執行名義,債權憑證的時效為 5 年 ( 民法§ 137 第 3 項 )。
lawplayer.tw/blog/p/certificate-of-the-obligatory-claim
其他人也問了
債權憑證有時效嗎?
換發債權憑證需要本票嗎?
金錢債權有時效嗎?
債權有期限嗎?
若是支票及本票以外的其他執行名義,債權憑證的時效為 5 年(民法 137 第 3 項)。若是債權憑證的時效屆至,債務人還未還錢,就必須再向原本發給債權憑證的法院聲請換發新的債權憑證,才能確保債權憑證的效力。債權憑證怎麼聲請?
2023年12月14日 · 以支票申請支付命令的人,支付命令債權憑證時效為1年,故債權憑證1年更換1次。 以本票申請本票裁定的人,本票裁定債權憑證時效為3年,故債權憑證3年更換1次。 其他執行名義的時效需要視執行名義種類、債權請求權時效而定。 2.換發債權憑證費用
2021年12月29日 · 1、債權憑證也有時效問題,其時效計算,跟原來執行名義一樣,但是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5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5年。
- 債權憑證是什麼?
- 債權憑證「聲請」流程
- 債權憑證時效/過期
- 債權憑證換發
- 債權憑證轉讓
- 債權憑證q&A
「債權憑證」作為一種債務憑證,由法院所開立,可以保障債權人的權力,向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要求還錢。 常見的案例是,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後,強制執行欲把賒欠的債務討還回來,然而債務人無法一次還清所有債務時,面對剩下的欠款,債權人必須用法院所開立的債權憑證,未來若發現債務人有能力可還款,便可要求法院繼續強制執行,追討欠款。
向法院提出申請的動作在法律上為「聲請」,以下就為大家簡單介紹債權憑證的聲請流程!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 27 條之 2 : 「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 根據上述引用的法條可以得知,「債權憑證」並不是額外聲請取得,而是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例如:本票裁定、支付命令或勝訴判決)後,繳交執行費用,請法院協助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而倘若債務人無法立即還清,法院便會結案,並給予債權人「債權憑證」,未來債務人若有錢時可再拿債權憑證強制執行。 債權人若想向法院聲請核發債權憑證,可至司法院下載範本。
可以注意到的是,上述對於可再追討欠款的限期並未明文標示,只說「債務人若有錢時可以債權憑證強制執行」。 然而對於可強制執行的時間並不能保證,也因此需要定期更換債權憑證,以保障憑證期限。 債權憑證的優點之一,是使得「債權時效得以重新計算」,只要債務人有財產,便可以隨時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而債權人記得需要定期換發債權憑證,以免債務人待債權憑證過期後抗告,甚至拒絕還錢!
債權憑證換發時效
債權憑證更換時間與時效都不一樣,依照「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或其他執行名義而定: 1. 以支票申請支付命令:支付命令債權憑證時效為1年,每年需更換1次。 2. 以本票申請本票裁定:本票裁定債權憑證時效為3年,3年需更換1次。 3. 其他執行名義:需視執行名義種類、債權請求權時效而定。
換發債權憑證應備文件
更換債權憑證時,如果當初已繳執行費,提出債權憑證換發聲請時,就不需要另外付錢了,準備好相關文件即可: 1. 債權憑證 2. 債權憑證附件 3. 聲請核發債權憑證的申請狀
換發債權憑證流程
1. 可以選擇親自到法院遞交,或是以掛號的方式,向「原發債權憑證」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2. 等待 3 – 5 日即會收到回件(原債權憑證不會變,會蓋章表示延期)
先說重點,債權是可以轉讓的喔!根據《民法》第 294 條第 1 項:「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第三人……」,除了以下三種狀況是「不允許轉讓」的: 1. 債權性質不可轉讓 2. 和當事人有特別約定不可轉讓 3. 債權禁止扣押 若確定要將債權轉讓,有義務必須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可以寄存證信函告知。此外,債權轉讓時必須告知第三人關於債權的全部情形,必須準備債權憑證、債權讓與契約書等資料証明。
以上就是貸款通為大家整理的【債權憑證懶人包】先在這邊預祝大家都能順利追回欠款啦,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請直接向律師詢問,如有更多資金上的需求也歡迎透過線上免費客服來諮詢! 注意:合法的貸款公司在撥款前是不會跟你收取任何費用的。合法的貸款公司在對保前是不會需要你的身分證證件的也不需提供存摺培養進出記錄的。
- 何謂消滅時效?「法律不保障讓權利睡著的人」,相信這句話大家並不陌生,但究竟為何有此一說呢?法律上的權利,必須要「行使」才有辦法發揮效用,譬如某甲開車不甚撞傷小明,小明不想要或者沒有向某甲求償或主張權利,小明便無法得到任何賠償(在此撇除某甲發自內心悔悟自發性賠償的case),這個大家都可以理解,然而,小明並不是隨時想對某甲主張權利都可以,而是有一定期間限制,在這段期間內沒有求償,某甲是可以拒絕理賠的,這就是所謂的「消滅時效」,也稱為「請求權時效」。
- 債權的消滅時效一般都是多久?債權的消滅時效分為二年、五年、十五年,1一般的債權消滅時效是15年,譬如契約請求權(EX:借款契約、買賣契約、卡債等)。
- 某甲開車不甚撞傷小明,小明想要向某甲求償,應該在多久之內求償呢?某甲開車不甚撞傷了小明,就是侵害了小明的身體權、健康權,如果小明的機車因此毀損,就是侵害了小明的所有權,法律上稱為「侵權行為」,侵權行為的時效是2年。
- 消滅時效,要多久開始起算?法律規定,消滅時效從「可行使時」起算,譬如某甲在110年1月1日開車撞了小明,小明從這一天就可以請求對方賠償,那麼小明最晚就必須在111年12月31日向某甲求償。
「債權憑證每五年就要換發一次」的說法,其根據是來自於民法第137條第3項的規定:「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所謂每五年換發一次債權憑證,就是強制執行後債權仍未獲滿足,債權人可換發債權憑證,用來取代原執行名義,當每快滿五年時,債務人仍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債權人可用債權憑證的換發的方式,中斷時效 (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5款),避免日後執行時被債務人以罹於時效拒絕清償。 但仔細看看上面條文粗體畫底線的部分,可以發現中斷起算時效期間為五年的要件有二: 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 :也就是實體上爭執業已確定者而言。
2020年2月17日 · 但 債權憑證有其時效性,必須固定在期限內換發 ,而且 每張債權憑證的時間都不盡相同 ,如果不小心超過時效,那麼未來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是可以透過債務人異議之訴,來阻止強制執行,那麼這張債權憑證,幾乎是廢紙一張。 本文將詳細向讀者說明債權憑證的時效問題。 二. 民法上每個權利都有時效: 如果沒特別規定, 一般時效規定是 15 年 (民法第125條),例如 請求借款返還 的時效,就是適用15年的一般規定。 至於特別規定的短期消滅時效,臚列較常見者如下: 1. 五年 :例如「 利息 、 紅利 、 租金 、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 」 (民法第126條)。 2. 三年 : 本票請求權 (票據法第22條)。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