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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0日 · 原則上的大方向是: 請假不扣全勤 。 雇主不可給不利處分 。 校園(含學生及教職員工)人員建議不到校上課上班 。 相關指引採建議性質,並無訂定相關罰則。 指揮中心特別說明,由於考量學校單位多為近距離且群聚型活動,教育部另行要求、建議篩檢陽性的輕症或無症狀學生及教職員工,從0日及次日起5日以內在家進行自主健康管理,不要到校上課上班,如快篩陰性可提早解除自主健康管理。 各類對象適用假別總整理. 特別要注意的事項如下: 以上假勤的請假證明,建議採「快篩陽性證明」(如照片即可),不須要求出具醫師所開具的診斷證明。 勞工的「普通傷病假」自0日及次日起5日以內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公務人員的「病假」自0日及次日起5日以內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計算及考績等次考量。
2023年3月24日 · 勞工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治療期間得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 如未能即時收到確診個案隔離治療通知書,健保快易通APP或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的PCR陽性檢測結果亦可作為請假證明,勞工可至APP查詢檢測結果,透過截圖或輸出向雇主請假。 勞工因故未能於請假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於事後補提。 Q6:勞工進入「自主健康管理」如仍身體不適,因而請病假之天數如何計算?
2023年9月18日 · 財政部提醒,112年3月20日起,指揮中心調整COVID-19疾病通報定義,確診COVID-19輕症免通報、免隔離,改為「0+n自主健康管理」,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不需強制隔離,雇主給付確診員工自主健康管理請假期間之薪資,可依法列報薪資費用,但不適用紓困條例
2022年5月5日 · 確診COVID-19勞工於隔離治療期間請病假,其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且不得因此扣發全勤奬金. 勞保被保險人經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於居家照護期間可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最新確診認定及「3+4」居隔新制. 勞動權益注意事項:確診者、密切接觸者、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家屬」之勞工. 【 新冠肺炎 勞工防疫假勤&薪資規範】整理表下載. 勞動部今日 (2022/5/5)發布解釋令,勞工如確診COVID-19,並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隔離治療期間需請病假者,請假之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雇主應給假,且不得因此扣發全勤奬金,並自111年4月8日生效。
2022年5月5日 · 確診COVID-19勞工於隔離治療期間請病假,其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且不得因此扣發全勤奬金。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勞動部今 (5)日發布解釋令,勞工如確診COVID-19,並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隔離治療期間需請病假者,請假之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雇主應給假,且不得因此扣發全勤奬金,並自111年4月8日生效。 勞動部說明,因應近期本土疫情持續升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陸續調整相關防疫措施,為確保醫療量能,於111年4月8日公布「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 勞工一旦確診COVID-19,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隔離治療,縱使是無症狀或輕症,該期間亦應「居家照護」,禁止外出工作,勞工必須請假。
2023年11月20日 · 員工未確診因防疫需要請假與員工確診COVID-19隔離治療請假,符合條件者都可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以下簡稱COVID-19)疫情期間,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以下統稱雇主)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給付員工未確診COVID-19申請防疫照顧假期間(適用截止日112年6月30日)或疫苗接種假期間(適用截止日112年4月30日)的薪資,均得依給付薪資金額200%自當年度的所得額減除。
2022年6月12日 ·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勞工如因職場工作確診COVID-19,可請公傷病假;若非因職業上原因而確診,隔離治療期間勞工可請全薪特休假,或是出具確診數位證明請普通傷病假,未超過30日可為半薪病假,且不得扣發全勤獎金,違者可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